這些年來,我們對于社會制約、制度內部的專門機構監督等都給予了足夠的重視,但是對于制度內部的相互監督,或者說制度之間的相互制衡,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最近關于“趙作海錯案”的報道吸引了許多人的關注。對于它的產生以及平反后發生的一系列事情可以有許多解讀,但是分析其制度意義似乎更為重要,因為壞的制度可以讓好人變壞,好的制度可以防止壞人更壞。
作為案件的辦理方,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高院機關開展一個月的總結趙作海案件教訓大討論活動。黨組擴大會議歸納了這起錯案產生的四點主觀原因:一是司法理念偏差,為民意識不強;二是責任心較差,工作作風浮漂;三是只注重相互配合,忽視了相互監督;四是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監督不力。在我看來,除了前兩點是我們耳熟能詳的老問題外,后兩點恰恰觸及到長期被忽視的我們制度的內在缺陷———缺乏有效的內部制衡。
大凡對政治規律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這樣一句話“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導致腐敗”。要減少腐敗,就要對權力進行限制。限制方式不外是兩種,一種是來自社會的外部制約,另一種是制度內部的相互監督和制衡。這些年來,我們對于社會制約,制度內部的專門機構監督,比如人大監督、紀檢委監督等都給予了足夠的重視,并且在制度形式的完備性上取得了頗大的進展,但是對于制度內部的相互監督,或者說制度之間的相互制衡,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致使反腐敗工程在不斷系統化的同時,“官官相護”的傳統遺風反而愈演愈烈,不斷被披露的大案、要案,尤其是窩案足以證明這點。
我們的制度在設計上推崇的是制度之間合作配合,向上服從,而非相互制衡的原則?!白h行合一”原則就集中體現了這點。它來源于巴黎公社的經驗,提出的目的一是應對戰時的緊急狀態,二是要消除資產階級議行分離造成的“清談館民主”和行政的浪費。顯然,在當時的條件下,“議行合一”原則實現了有效率地實現民意,減少行政成本的目的。作為無產階級的第一個政權,巴黎公社的這個經驗也自然而然地成為以后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組織原則。
在一個社會結構簡單,民意和眾意重疊,外部威脅明確,制度的執行者具有很高的道德約束力的社會中,“議行合一”原則在國家政權的組織和運行中能夠充分地發揮出優勢。這也是我們的制度能夠有效地動員資源,及時應對重大問題,尤其是緊急問題的重要原因。然而,隨著社會的多元化,社會利益和要求的日益分化,外部威脅的淡化,制度執行者自我利益的明確化,甚至頑固化,按照“議行合一”原則設計出來的制度在運行時就出現了變異的可能:制度之間的配合蛻化為“合謀”,制度之間的合作演變成“推卸責任”。
在人治傳統依然強大的背景下,這種制度變異很容易將制度的缺陷和人性的缺陷結合在一起,形成二者之間不斷加重的惡性循環。少數個人利用制度的缺陷,達成“共謀”,來謀取個人乃至小團體的利益最大化;有缺陷的制度則由于相互間制衡不足,失去了自我改善、自我糾錯的機會。這樣,我們看到,一方面不斷出現“部門職權利益化”、“部門權力個人化”以及“部門利益法定化”;另一方面部門之間的關系更加“友好”,更加“和諧”,協調“勾兌”成為處理部門關系的主流方式,甚至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也變成了提醒,充斥著善意的謊言。而當一些問題被曝光后,制度的第一反應并不是打開大門,讓法治進入,而是關起門來,“誰家的孩子誰抱走”,板子多數時候打在了次要部門的屁股上,用自我批評自我查處的方式來化解問題。讓我們欣慰的是,這次河南省高級法院在自查問題的時候,提出了制度內部的監督制衡問題。雖然將其歸結為主觀原因,但已經觸及到制度改革的真問題。
我們希望,制度的設計者和執行者,在準確地找到主觀原因之后,能夠給予制度上的回答。這樣才能用有效的制衡,來維護制度本身的威信,也能提前給制度的執行者們提供有效的“安全保護層”,更能避免個體權利在制度“合謀”中被任意傾軋。(作者系北京大學中國政府創新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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