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領導干部住房置于“陽光”之下
黨中央、國務院對領導干部報告住房等個人有關事項作出專門規定,這在監管領導干部住房腐敗方面無疑是一項積極舉措。不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住房情況卻并非新舉,早在1997年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就已經要求,領導干部應報告本人、配偶及子女房產等方面的重大事項;2001年6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發布的《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也要求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必須報告包括私有房產在內的家庭財產。此外,湖北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于1997年頒布的《關于領導干部住房問題的暫行規定》,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于2000年頒布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河南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05年聯合下發的《關于廳以上領導干部住房問題的通知》等,也都是針對領導干部住房腐敗問題而出臺的監管制度。但是,由于這些規定僅限于組織“內部掌握”,缺乏公眾監督和嚴厲的剛性問責,因此,住房腐敗不但未能得到遏制,貪官們的膽子反而越來越大。因此,要發揮領導干部報告住房等個人事項制度的最大效力,就必須在官民“信息對稱”的前提下,加大對領導干部住房問題監督和處理力度。
首先,必須明確干部住房腐敗的內涵和形式。干部住房腐敗就是利用公共權力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或建造住房,具體包括利用公共權力違規多占公用住房,違法占有或低價購買住房,利用職權影響土地價值或者住房市場價格來謀取私利,以及違規建造豪華別墅,等等。
其次,要保證住房登記的準確性、真實性。通過建立干部購買或建造私有住房申報審批或備案制度,加強對干部住房情況的動態管理;建立對領導干部住房申報的核查制度,對隱瞞、虛報相關信息的領導干部加大問責處罰力度,切實增強制度的“威懾力”。
再次,將領導干部住房納入公眾視野,切實保障公眾對領導干部住房監督的權利。制定并公布不同級別領導干部公用住房的標準以及違規超標占有或建造住房處罰的具體規定;在相應范圍內逐步公開干部購置、建造、交易、租賃住房的實際狀況及其資金來源等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對干部住房腐敗的舉報機制,通過外在的社會監督使官員遠離涉房腐敗。
總之,只有通過嚴格的監管,特別是實現領導干部住房信息的“陽光化”,并讓非法占有住房者得不償失,才能建立起領導干部報告住房等個人事項制度在社會和公眾中的公信力,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領導干部住房的腐敗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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