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政協大會完成了三次大會發言日程安排之后,不少委員對大會發言表示不滿,民盟界政協委員梁曉聲甚至認為“這樣的大會發言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此前也有委員在界別小組討論中“爭奪”發言權的報道,要求“不能以你的暢所欲言剝奪我暢所欲言的權利”。政協會議的發言究竟如何安排,在小組討論政協工作時委員們有很多議論。
其實,關于政協大會發言如何安排的問題,早在1999年2月全國政協九屆二次會議秘書處就制定了一個《大會口頭發言入選辦法》,目前就是按照這一辦法來操作的。但以筆者之見,其實大會秘書處并不應當擁有制定發言程序的權力;這樣一個事關政治協商制度運行質量的重要程序,應該由大會至少由大會授權常委會來制定。尤其是,目前這一“辦法”并不是一個好辦法。
像有些委員所要求的那樣,《辦法》也規定:“堅持質量第一,不指定、不照顧”。但《辦法》規定:“大會秘書處……確定閱稿責任人,采取三閱制,逐級提出推薦單位和人選,并說明推薦理由;大會秘書處發言組組長會議初步確定發言人選,報大會秘書處辦公會議審議;大會秘書長辦公會議集體決定大會口頭發言的單位和個人;必要時向常務副主席匯報審定?!笔聦嵣?,大會秘書處仍不應當擁有確定什么人來“初步確定”發言人選的權力,也不應該由秘書長辦公會議“集體決定”、常務副主席“審定”。既然是政治“協商”會議,保證各協商主體的發言權是協商的前提,這應當是任何人都不能剝奪的權利。
尤其是,“初步確定”、“集體決定”所依據的對發言稿質量的判斷無論如何都可能帶有個別人、少數人的主觀色彩甚至偏見,不足以成為取舍其發言資格的依據。事實上,會前以發言“質量”來確定發言機會的取舍是不可操作的:盡管界別或者委員個人申請發言時都已經提交了發言稿、這個發言稿的質量已經“存在”了,但除了會議各個協商主體共同認定之外,并沒有任何人有權裁定發言稿的“質量”。而且,大會發言作為一個界別、一些委員的政治觀點、政策主張,很大程度上并沒有“質量”的問題,因為那是他們的利益訴求,即使不能得到多數人的認同,那也是他們的利益所在,也必須受到尊重、照顧和保護。因此,會議發言機會分配的公平,必須成為第一原則。
由此而來,在34個界別、2236名政協委員都可能要求發言的情況下,如何來實現發言權分配的公平和平衡呢?無非有這樣一些選擇:一是延長會議時間。但是,在委員如此眾多的情況下會期再怎么延長,也不可能讓所有委員都發言。二是減少委員的數量。這一點目前也是不現實的。三是增加常委會次數,讓各個界別的常委代表界別在常委會上充分發言。但這不是解決大會發言本身的辦法。
筆者建議,在會議時間有限的情況下,可以把決定發言機會的權力下放給各個界別,比如說34個界別每一個界別可以派出一個或兩個界別代表發言。而在界別內部,如果仍然難以達到平衡的話,筆者推薦一個辦法:既然機會有限而多數人想要,為避免會議界別召集人濫用權力,抽簽可能是最公平的辦法。
那么,最困擾委員們的發言“質量”問題,終究是委員們要面對的問題,也是事關政治協商會議制度本身的質量、聲譽和生命力的根本問題。為此,筆者建議,在將由大會或者大會授權常委會制定的新的《大會口頭發言入選辦法》中規定,為保證大會發言的質量,會議將以委員按表決器投票的辦法來對發言進行考評(而不是目前一些委員采取的“用腳投票”的辦法):即在大會發言時,要求全體委員投贊成票或反對票、棄權票;凡贊成票超過半數的大會發言,或者發言本身作為大會決議,或者將發言提出的主要觀點寫進大會決議,這些決議可以作為向中共中央、國務院的建議案。為了對發言質量高的界別予以激勵、對界別發言質量低的界別予以懲戒,可以規定:凡大會發言三次獲得半數以上贊成票的界別,予以一次發言機會的獎勵;凡發言連續三次不超過半數的界別,剝奪其一次發言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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