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是堅定不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村民自治是基層群眾自治的主要形式之一。要使這一群眾自治機制始終堅持正確方向、始終充滿活力,關鍵是實現黨的領導與村民自治的有機統一。河南省鄧州市創建的“4+2”工作法,就是對實現黨的領導與村民自治有機統一的積極探索。“4+2”工作法也叫“四議兩公開”工作法,即所有村級重大事項的決策由村黨支部在廣泛征求黨員和村民意見的基礎上提議,再由村“兩委”聯席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或村民大會決議,決議和實施結果都要向全體村民公開。這一工作方法,既保證了黨的領導,又保障了村民自治權利,自2009年5月在河南全省推行后,廣大干部群眾的氣更順了、心更齊了、勁更足了,有力地促進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發揮了村黨支部的領導核心作用
加強以村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基層組織建設,是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基礎工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生產經營方式和鄉村治理機制都發生了深刻變革,對農村黨的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戰、新要求。村黨支部要在新形勢下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必須轉變以往的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4+2” 工作法把所有村級重大事項都置于村黨支部的領導之下,要求村黨支部把中央精神、上級要求和本村實際緊密結合起來,認真研究謀劃村里發展的重大問題,著重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村黨支部提交村“兩委”聯席會議商議的村級重大事項,事先廣泛征求村民、村民代表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并由村黨支部充分討論、形成共識。村級重大事項通過村黨支部提議,再由村“兩委”聯席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或村民大會決議,這就使基層黨組織牢牢掌握著農村工作的主動權和主導權。
在“4+2”工作法實施中,村黨支部既是村一級決策的提議者,又是決策過程的主導者,還是決策實施的推動者。在決策環節,村干部個人的權力受到了約束,決策逐步走向科學化、民主化,村里事少數人說了算的現象得到根治。同時,村黨支部主動支持村委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共青團、婦聯、民兵等群眾組織依法依規開展各項活動。村黨支部通過宣傳教育、示范引導、民主討論等辦法,加強對這些組織的領導;通過對村民進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村民素質特別是村民的民主素質和議事能力。在這一過程中,村黨支部動員群眾、發動群眾、組織群眾的實際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總之,通過“4+2”工作法,村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加強,領導核心作用得到更充分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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