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近日,財政部印發的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規定,單位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等津貼和補貼明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體現了財政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職責。但通知發布后,交通、住房、通訊方面的貨幣化補貼計入工資,單位或者職工個人是否會增加稅負,成為大家關注的話題。就此,記者今天采訪了財政部有關負責人。
記者:此次關于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的規定,有哪些調整?
答:通知關于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的規定,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調整: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已經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再列作職工福利費管理。
二、其他屬于福利費開支范圍的傳統項目,繼續保留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比如: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工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職工困難補助、福利部門人工費用等。
三、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職工療養費用、防暑降溫費、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及維修保養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范圍。
四、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過去未明確納入職工福利費范圍,通知印發后,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作為“各種津貼和補貼”,明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如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相關支出則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五、對于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明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記者:國家有關部門三令五申,不允許向職工發放各類購物卡、消費券,但事實上屢禁不止。財政部對現實中發放的這類購物卡、消費券是如何考慮的?
答:職工福利費在定義中就明確了“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對于職工福利費各類項目,通知采取列舉法進行規范,事實上是難以列舉齊全的。因此,根據通知規定,對于“符合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企業都應當納入職工福利費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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