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42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專家學者聲音
“我們認為,國務院2001年6月6日頒布、2001年11月1日開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憲法、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保護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原則和具體規定存在抵觸,這導致了城市發展與私有財產權保護兩者間關系的扭曲。立法機關應以法制協調統一原則為基礎,對條例進行審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遷法律關系。”
——北大5教授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
“拆遷條例第一條中說的‘建設項目’主要是指商業項目,不是說公共利益,比如修機場、高速路、公立醫院。
我們講法治,憲法是最高的,2004年(憲法修改)就限定了征收的公共利益要求,2007年物權法具體化,不能允許一些地方政府動用公權力去為企業拆老百姓的房子,憲法和物權法絕對不能允許這樣做。”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 梁慧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助長了一些地方領導人違反科學發展觀,過分依賴‘賣地’和發展房地產業,發展當地經濟的發展思路、發展政策。
由作為拆遷人的開發商去拆遷被拆遷人的房屋,由拆遷管理部門去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爭議,被拆遷人還能企求公平正義嗎?”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姜明安
“物權法所說的基于公共利益的拆遷就是征收行為。而在拆遷條例中,大量制度顯然不是根據征收制度來設計的。
我建議盡快修改,尤其是要根據物權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對拆遷條例作大幅度修改。一方面,凡是不符合物權法第42條的精神的規定,要予以廢除或修改。另外,要對物權法的原則性規定予以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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