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之二:縮小分歧,達成協議
國際社會希望哥本哈根氣候峰會能夠就2012年后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取得一致,達成協議。為此,本次峰會主要解決三個問題。
第一,2010年后發達國家如何采取進一步量化的減排行動。發展中國家提出發達國家應該到2020年總體上比2005年至少減排25%—40%,但與現在發達國家自身承諾的減排計劃目標有一定的差距,特別是美國,差距可能更大。美國提出2020年比2005年減少17%,實際上和1990年相比只減少了4%,而美國2005年比1990年碳排放增加了13%—14%,所以它的減排計劃目標沒有達到《京都議定書》要求減少7%的目標。此外,美國的17%減排目標計劃包含了國內的碳匯(主要指森林吸收并存儲二氧化碳的數量)和向發達國家購買碳減排量,如果把它們減除,只講與能源消費相關的二氧化碳排放,美國202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大體上與2005年持平,實際上沒有減排。
第二,發展中國家減排行動與發達國家資金技術支持的到位。巴厘島路線圖提出發展中國家要在發達國家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資金技術支持下,采取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國內減緩行動。也就是說,發展中國家要采取積極的減緩氣候變化的行動,發達國家要給予資金和技術的支持。因此要求建立有效的機制安排,以確保發達國家切實兌現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支持的承諾。如非洲國家認為他們是全球氣候變化的無辜受害者,作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小的地方,卻受到氣候變暖的嚴重影響。因此,非洲要求公平的賠償,用來彌補氣候變暖對環境、社會和經濟造成的巨大損失,對他們的財政支持在2020年要達到670億歐元。但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訴求沒有積極的反應。在2008年波茲南《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第14次締約方大會上,發展中國家提出發達國家應拿出他們GDP的0.7%—1%幫助發展中國家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但沒有得到發達國家的回應。如果發達國家給發展中國家資金和技術的支持落空,發展中國家就難以實現有效的減排目標。
第三,發展中國家長期減排目標的合理確定。發達國家提出到2050年全球未來的溫度升溫控制在2℃,2050年全球總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50%。以此為依據,發達國家提出到2050年比1990年減排80%的目標。當前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大體相當,但是發達國家人口只占20%,發展中國家人口占80%。到2050年發達國家減排50%,則發展中國家也必須減排至少20%,才能實現全球減排50%的目標。以此,發達國家為發展中國家規定了一個隱含的減排限額,確定了量化的長期目標。而實際上,對仍然處在工業化階段的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碳排放是其現在和未來發展中不可避免的副產品,在一段時間內,二氧化碳排放量還要增加,不然,發展中國家無法獲得正當的發展。對這個問題的處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強調“應當以統籌兼顧的方式把應付氣候變化的行動與社會和經濟發展協調起來,以免后者受到不利影響,同時充分考慮到發展中國家實現經濟持續增長和消除貧困的正當的優先需要。”因此,應以此為依據,在保證發展中國家發展的前提下,確定發展中國家可以承受的合理的長期減排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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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11哥本哈根難載太多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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