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領導干部的家屬違規經商辦企業,本年度糾正了多少?迄今為止清理了多少個“小金庫”?以上內容均為“2009年北京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專項檢查自查表”的“廉政指標”(11月29日《新京報》)。
作為黨風廉政建設專項檢查的重要內容,“廉政指標”設置的初始目的,在于考核評價領導干部抓廉政工作的具體業績。這種將廉政建設績效考核指標化的做法的積極意義似乎不容置疑,但是這種“廉政指標”仍然局限于自查項目,其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激發領導干部履行廉政建設職能的動力,又能否深入制度層面對各級干部形成切實的拘束力,在我看來,都是一個未知數。
長久以來,在官員政績考核體系中,以GDP為核心的經濟發展成為居絕對主導地位的指標內容,一些領導干部對經濟業績的追求往往遮掩了其在廉政建設方面的職責,甚至對下屬的貪污腐化現象予以容忍。在這種背景下,對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考核評價工作提上日程,各地紛紛強化廉政績效在官員績效中的比重。
但這種廉政績效考核,無論設置多么詳細的指標體系,無論采取多么嚴格的“一票否決”措施,在未納入常態化的制度軌道之前,其傾向都顯得有些過于“行政化”,其效力也極容易淪為形式主義者的“作秀”之舉。
就北京的“廉政指標”而言,雖然自查項目列舉得十分詳實且具有強烈的現實針對性,但在實際工作中,能牽引多少領導干部遵照指標的要求去“按圖索驥”呢?一些指標項目的“空白”,在缺乏有力的問責機制下又能對人們產生多強的警示效應?一次“小金庫”的查處,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官員廉政績效的評判?如果缺乏對官員廉政職責持久的制度性監督,如果不能在末端將這種考核真正落實到官員的任免提拔中,那么“廉政指標”所呈現給我們的也許只是干部自查時的一種“盆景”。
強化領導干部廉政建設績效考核無疑必要,以數據式的指標量化實現這種考核的精細也顯務實態度。但這種量化考核在缺乏常態化的制度保障下,如果實際操作中不能有效防止不實際的做法或“觀玩賞析”,不能持之以恒以綜合判斷廉政績效,不能最終進入到影響官員升遷的業績評價環節,那么“得分”再高的黨政干部,也不足以承載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重任。
總之,就當前的黨風廉政建設而言,我們并不缺乏種種績效考核的細則或指標,也不缺乏各種足以凸顯領導重視程度的機構與組織,更不缺乏集簽訂責任書、干部自查、民主評議等于一體的檢查運動。我們缺乏的,乃是真正用以“治心”的連續性廉政建設督政和獎懲機制,以及確保這種機制落實的種種程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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