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堅持黨的領導,正確處理反腐敗斗爭同其他工作的關系
毛澤東認為,反腐敗必須堅定不移地依靠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腐敗斗爭之所以必須由中國共產黨來領導,是因為中國共產黨“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一刻也不脫離群眾;一切從人民的利益出發,而不是從個人或小集團的利益出發” ;是因為中國共產黨除了無產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的利益,沒有任何特殊的私利,本身是廉潔的,“我們一切工作干部,不論職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務員,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人民服務” ;是因為黨由馬克思主義科學理論武裝,能夠按照反腐敗斗爭的規律辦事。在中國,沒有任何一種政治力量能夠像中國共產黨這樣,正確領導人民開展反腐敗斗爭并取得徹底勝利。中國共產黨是反腐敗斗爭的領導力量。
加強黨對反腐敗斗爭的領導,在組織上,就要組建專門機構,加強紀律檢查和監察工作。在毛澤東的建議下,建國之初,黨建立了紀律檢查委員會。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確定中央和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任務與職權有三項:“(甲)檢查中央直屬各部及各級黨的組織、黨的干部及黨員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乙)受理、審查并決定中央直屬各部及各級黨的組織及黨員違犯紀律的處分,或撤銷其處分。(丙)在黨內加強紀律教育,使黨員干部嚴格地遵守黨紀,實行黨的決議與政府法令,以實現全黨的集中的統一。”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剛剛組建的紀委在凈化黨的組織、反對黨內腐敗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贏得了特殊形態“政權保衛戰”的勝利。1951年4月24日,中央紀委書記朱德在中央紀委第一次全國紀律檢查會議上的報告說,一年來,各中央局、分局及人民解放軍黨的紀檢機構共處理違反紀律案件8571起,處分黨員8026人;中央紀委受理案件295件,處分黨員201人。根據華北局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1951年上半年就處理了3947個區以上黨員干部違紀案件,其中有531個屬于貪污案件。
1955年3月,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決定設立中央和各級地方監察委員會,代替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在職能方面比原來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所增加。它“有權檢查和處理一切黨員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有權檢查下級黨的組織有關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不僅如此,還要“加強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在執行黨的路線政策中的監督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中央各部門(各黨組)和各省(市)的高級干部的監督工作,主要是監督他們有無違反黨的路線、政策、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行為。”1961年,在農村基層建立監察委員會,此舉對于控制當時農村黨政干部的腐敗行為起了一定作用。
毛澤東重視反腐敗斗爭,但從來沒有把反腐敗斗爭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而是強調反腐敗斗爭要與黨的中心工作及其他各項工作的有機結合。他強調:“黨委要抓緊中心工作,又要圍繞中心工作同時開展其他方面的工作……不能只注意一部分問題而把別的丟掉。”針對全國轟轟烈烈的“三反”運動,他指出:開展“三反”斗爭“也不是停止一切工作不做,專做三反斗爭,而是和各項工作結合,特別是和整黨整風工作結合去做,三反斗爭就是目前整風的主要內容”。 在軍隊中“三反”斗爭則是結合當時的軍隊整編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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