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重申: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必須以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為根本,以加強黨內基層民主建設為基礎,切實推進黨內民主建設。中國共產黨執政60年的歷史證明:什么時候黨內民主活躍,黨就生機盎然,黨的事業就欣欣向榮;什么時候黨內民主受到削弱破壞,黨就萎蘼沉悶,黨的事業就遭受挫折和失敗。新中國建立以來,從八大到十七大,黨先后召開了10次全國代表大會,系統考察這10次代表大會在認識、實踐和表述“黨內民主”方面的變化,可以從一個側面窺見建國以來黨內民主發展演變的軌跡,并從中深刻把握黨內民主與黨及其領導的事業之間的興衰成敗的對應關系。
一、黨的八大:發展黨內民主的“突兀”高峰
1956年黨的八大,是黨在全國執政后召開的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大會在認識和實踐黨內民主方面,達到了出人意料的高水平。劉少奇、鄧小平在代表中央作的八大政治報告和關于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共8次使用“黨內民主”一詞。對于如何擴大黨內民主,大會強調了三點:一是“一切重大問題的決定都要在適當的集體中經過充分的討論,容許不同觀點的無拘束的爭論”;二是“每個領導者都必須善于耐心地聽取和從容地考慮反對的意見,堅決地接受合理的反對意見或者反對意見中的合理部分”;三是堅決反對“以集體領導的外表掩蓋個人專斷的實質”,反對“個人突出”和“對個人的歌功頌德”。八大在實踐黨內民主方面,更是成功的典范。會議期間,共有68人登臺作了大會發言,45人作了書面發言,所有發言內容都在第二天的《人民日報》公開發表。大會對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的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并當場宣讀當選人名單和所得票數,中央委員和候補中央委員名單的公布以得票多少為序。誠如八大閉幕時《人民日報》社論所指出的,八大關于黨的民主生活的討論,“是我們黨的歷史上的重要事件”,八大也必將作為發展黨內民主的一個范例而載入黨的史冊。
二、黨的九大、十大:黨內民主嚴重受挫
八大以后不久,從1957年起,由于多方面原因,黨在指導思想上犯了嚴重錯誤。在此期間,黨內民主也名實俱亡。正是由于黨內民主被毀棄殆盡,個人專斷、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個人決定黨和國家重大問題,才使得“文化大革命”得以發生并歷時10年之久。“文革”中提出的“五十字建黨方針”,使執政黨建設從根本上偏離了正確方向,嚴重損害了黨內民主。在極不正常的情況下,“文革”期間黨先后召開了兩次全國代表大會,這就是1969年召開的黨的九大和1973年黨的十大。這兩次大會的籌備和召開完全違背了黨內民主。大會做出的事關黨和國家命運的重大決策,并不是由黨中央集體討論決定,而是由最高領導人核定或由其指定的某些人決定。兩次大會通過的政治報告和黨章無一例外地廢除了“黨內民主”的提法;黨章還取消了關于黨員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將“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由選舉產生”改為“由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并取消了無記名投票的規定。特別是九大黨章把林彪作為毛澤東接班人的地位寫進總綱,更是對黨內民主的極大蔑視。
三、黨的十一大:21年后重提“黨內民主”
粉碎“四人幫”,結束“文化大革命”后,1977年黨召開了十一大。十一大立足于對“四人幫”的批判,著重強調了黨內民主的重要性。大會政治報告在時隔21年后,3次重提“黨內民主”。葉劍英在代表黨中央作的關于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提出:“必須充分認識發揚民主的重要性。任何破壞黨的民主生活,侵害黨員民主權利的行為,都是違反民主集中制的,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大會修訂通過的黨章2次出現了“黨內民主”的提法,規定“一切重要問題都由集體決定”。但是,由于此時黨在指導思想上撥亂反正的工作尚未開始,“兩個凡是”仍然大行其道,這就使得大會在認識和實踐黨內民主方面雖有進展,但無顯著改觀。
四、黨的十二大:黨內民主發展轉入正軌
1978年真理標準大討論沖破了個人迷信、“兩個凡是”的禁錮,同年底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實現了黨的思想路線、政治路線的全面撥亂反正,這成為黨內民主發展的重要轉折點。為了充分發揚黨內民主,1980年2月,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了《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從黨紀黨規上為發展黨內民主提供有力保障。1982年黨的十二大召開,大會對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內政治生活的不正常現象進行了認真總結和反思,鄭重提出黨內民主問題“是關系黨和國家命運的根本問題”。大會修訂通過的黨章以黨的根本大法的形式對發展黨內民主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十二大黨章還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領導“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上述這一系列決策,標志著黨內民主開始擺脫過去長期“左”的桎梏,全面轉入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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