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福州6月1日電(鄧春花)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花圈,對醫務人員公然侮辱、謾罵……此類的“醫鬧”事件時有發生,并呈上升趨勢。如何有效保障醫患雙方的權益,從根本得到有效解決醫療糾紛?記者獲悉,《福建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自7月1日起施行。其中,《辦法》對醫療糾紛提供了四種解決途徑,同時八類“醫鬧”行為將受到嚴懲。
八類“醫鬧”行為將嚴懲
《辦法》明確,以下八類行為將受到嚴懲。
(一)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二)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
(三)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癥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遺體,影響醫療秩序;
(四)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工作人員人身自由;
(五)公然侮辱、謾罵、詆毀、恐嚇醫務工作人員;
(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
(七)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
(八)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辦法》指出,擾亂醫療秩序的,暴力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種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辦法》同時為醫患雙方解決醫療糾紛提供了四種途徑解決:
(一)自行協商和解;
(二)向醫調委申請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途徑。
對于患方索賠金額不超過2萬元的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醫患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申請醫療糾紛發生地的醫調委進行調解。醫調委收到醫療糾紛調解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查,并在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解終結。
同時,《辦法》規定,福建各市、縣(區)應當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