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問政:要分享集體經濟收益 女兒后代先繳1萬元?
2014-01-02 09:06? ?來源:四川日報 責任編輯:黃水來 黃水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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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享集體經濟收益 女兒的后代先繳1萬元? 一則村規民約引發爭議與思考 ◎反映人不服:違背男女平等原則 ◎村組表態:村規符合當地風俗民情 ◎專家建議:村規民約應動態完善 □四川日報記者 陳松 王玉姍 近日,綿陽讀者付彪向四川日報網《問政四川》欄目和四川日報民情熱線(028)86968696反映,自己妻子即將臨產,希望孩子落戶到妻子戶籍所在的綿陽市涪城區青義鎮龍中村,咨詢村干部卻被告知,他們的孩子必須要繳納一萬元才能享受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原因是妻子還有一個弟弟,根據村規民約,家有一兒一女的,兒子的小孩可免費享受福利分配,但女兒的子女必須要交錢才能享受。“這不是人為造成了男女不平等嗎?”帶著付彪的疑問,2013年12月23日,記者趕往綿陽市一探究竟。 【村規】 村民女兒的孩子參與集體經濟分配先繳一萬元 走進龍中村6組,眼前情景完全不是記者想象中的阡陌縱橫。近處機聲隆隆,田野已被工地替代;遠處,一座座高樓拔地而起。聽說記者是來了解付彪孩子交錢問題,6組路邊兩名村民徐富、朱正坤異口同聲說:“付彪這一萬元該交,不然當不成‘龍中村人’。” 村民口中這一萬元是什么費用?隨后,記者見到龍中村6組組長武銀輝,武銀輝把一份名為《關于加強戶口管理及集體資產分配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材料遞給記者并介紹其產生背景。 原來,2008年,6組被規劃為教育園區開始征地拆遷。以前組上投資道路、水渠等公共基礎設施,獲得政府經濟賠償,6組的集體經濟也有了些收益。 為避免在今后經濟分配中產生矛盾,2009年1月,該組由村民代表及黨員提議,交該組全體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制定了這份《意見》。記者看到,這份《意見》上有該組近60戶村民戶主的簽字和手印,其中包括付彪岳母楊明英的,“這份村規民約是所有村民認可的。”武銀輝說。 記者仔細閱讀《意見》,在第六款有如下文字:“養有多子女的村民戶(指兩個女兒或兩個以上或一兒一女)女兒到法定婚齡結婚的,本組只承認一個子女相關戶口的遷入及分配,其余女兒結婚的,男方是非農業戶口,本人及所生子女須向本組按人繳納公共設施事業費一萬元,方能享受福利分配。”“繳納的一萬元,是組上公益事業集資費。過去村民每家都投錢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村民們認為只有繳納一定費用,才能享受未來的收益分配。”武銀輝說,2013年春節前,每個村民分配了500元的集體經濟收益。 按照這一條款,“楊明英家要把孩子戶口上到組上,隨便上,但不能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徐富、朱正坤也認為,“這個‘約定’他家也簽了字,憑啥他要特殊?” 在6組記者還獲悉,該組農戶武國生也有一兒一女,2010年,其女兒生孩子上戶6組,交了一萬元給組上。 【爭議】 針對女兒子女的條款是否違背男女平等 盡管簽了字,但付彪及其家人現在卻對這一條款感到不滿。“我知道這份《意見》的內容。雖然心頭不太情愿,但是‘隨大流’簽了字。”付彪岳母楊明英說。付彪較激動:“憑什么兒子的子女就不用交錢,女兒的子女就要交,這擺明重男輕女,男女不平等!” 記者也注意到,在6組村民通過的這份《意見》上,并沒有對有兩個兒子或多個兒子的人家提出相應條款。 對此,武銀輝說,這份村規民約是上屆組長在任時制定的,自己“不太清楚為何沒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兒子的人家提出相應條款,但既然全體村民都同意這份村規民約,說明很符合當時情況和當地風俗民情。” 對6組村民的村規糾紛,鎮上怎么看?“龍中村6組的這份《意見》證明村民們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和自治意識。”青義鎮黨委副書記蔣霜霜認為,龍中村6組村民會議形成的《意見》照顧到了大多數村民的利益。既然是大家共同制定的村規民約,就需要大家共同遵守。 而該份村規民約,在青義鎮也是有備案的,說明經過了鎮上的核準。 蔣霜霜講,絕對的公平很難做到,“比如說,《意見》提到,在集體收益分配中針對兩個女兒的子女情況和兩個兒子的子女情況不一樣,我們認為不太公平,但大多數村民認為可以接受。” “關于集體收益分配方法,我們支持群眾自己的意愿。”她說,集體收益如何分配,是村民自己的事情,政府只能作適當的引導。 【觀點】 村規民約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青義鎮地處綿陽城郊,目前處于經濟加快發展的階段。記者了解到,該鎮10個村,過半數村有村規民約,其中有針對道德規范的,但更多的還是對經濟利益方面的約定。“村規民約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的重要手段和載體。”省民政廳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處長冉敬軍認為,村規民約可以實現在村民委員會管理和指導下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但他同時強調,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龍中村6組的這份村規民約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冉敬軍說,對于“男女平等”的法律規定,僅限于《憲法》表述,體現的是憲法精神。“但從‘男女平等’的憲法精神來看,付先生的訴求也有其合理性,少數人的權益也應該被尊重!”冉敬軍說,如果村民民主議事形成規則后,少數人感覺自己的利益沒有被體現或受到損害,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原則,一個組只要有五分之一的村民提出對相關規則進行修改完善,組上就應該召集村民會議進行討論。“政府引導也有必要。”冉敬軍認為,每次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后,有一個建章立制的階段,鄉鎮黨委政府可以借此機會,指導和引導村民進一步修改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力求滿足盡可能多的基層群眾的利益訴求。” “村規民約的制定和實施應該是一個最大限度滿足所有村民利益的動態完善過程。”成都市社科院“三農”問題專家胡燕認為,隨經濟社會發展,我省涉及村民經濟利益方面的村規民約將越來越多,“因此必須保持順勢而變、順勢而為的心態,及時修改完善村規民約,確保最大限度滿足村民合理需求。” 延伸眼 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一些曾被當地村民普遍認可的村規民約面臨修改的呼聲,而我省一些村已邁出完善的步伐。 2010年,雙流縣勝利鎮桂花村完善村規,該村在土地確權中制定新的村規民約,固化村級集體經濟分配方案。實施中,有村民提出對本村大中專學生和復員軍人分配體現不足,半年后再次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完善村規民約,滿足了更多村民的利益訴求。 在郫縣紅光鎮宋家林村,村民代表們就村規民約中有關戶籍遷徙的規定進行了討論,并本著公開公平、協商一致的原則形成了最終決定,進一步完善本村村規民約。今后,宋家林村將針對有爭議的戶籍遷入情況,召開所有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其是否能夠遷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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