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問政:要分享集體經濟收益 女兒后代先繳1萬元?
2014-01-02 09:06? ?來源:四川日報 責任編輯:黃水來 黃水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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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針對女兒子女的條款是否違背男女平等 盡管簽了字,但付彪及其家人現在卻對這一條款感到不滿。“我知道這份《意見》的內容。雖然心頭不太情愿,但是‘隨大流’簽了字。”付彪岳母楊明英說。付彪較激動:“憑什么兒子的子女就不用交錢,女兒的子女就要交,這擺明重男輕女,男女不平等!” 記者也注意到,在6組村民通過的這份《意見》上,并沒有對有兩個兒子或多個兒子的人家提出相應條款。 對此,武銀輝說,這份村規民約是上屆組長在任時制定的,自己“不太清楚為何沒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兒子的人家提出相應條款,但既然全體村民都同意這份村規民約,說明很符合當時情況和當地風俗民情。” 對6組村民的村規糾紛,鎮上怎么看?“龍中村6組的這份《意見》證明村民們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和自治意識。”青義鎮黨委副書記蔣霜霜認為,龍中村6組村民會議形成的《意見》照顧到了大多數村民的利益。既然是大家共同制定的村規民約,就需要大家共同遵守。 而該份村規民約,在青義鎮也是有備案的,說明經過了鎮上的核準。 蔣霜霜講,絕對的公平很難做到,“比如說,《意見》提到,在集體收益分配中針對兩個女兒的子女情況和兩個兒子的子女情況不一樣,我們認為不太公平,但大多數村民認為可以接受。” “關于集體收益分配方法,我們支持群眾自己的意愿。”她說,集體收益如何分配,是村民自己的事情,政府只能作適當的引導。 【觀點】 村規民約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青義鎮地處綿陽城郊,目前處于經濟加快發展的階段。記者了解到,該鎮10個村,過半數村有村規民約,其中有針對道德規范的,但更多的還是對經濟利益方面的約定。“村規民約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的重要手段和載體。”省民政廳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處長冉敬軍認為,村規民約可以實現在村民委員會管理和指導下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但他同時強調,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龍中村6組的這份村規民約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冉敬軍說,對于“男女平等”的法律規定,僅限于《憲法》表述,體現的是憲法精神。“但從‘男女平等’的憲法精神來看,付先生的訴求也有其合理性,少數人的權益也應該被尊重!”冉敬軍說,如果村民民主議事形成規則后,少數人感覺自己的利益沒有被體現或受到損害,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原則,一個組只要有五分之一的村民提出對相關規則進行修改完善,組上就應該召集村民會議進行討論。“政府引導也有必要。”冉敬軍認為,每次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后,有一個建章立制的階段,鄉鎮黨委政府可以借此機會,指導和引導村民進一步修改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力求滿足盡可能多的基層群眾的利益訴求。” “村規民約的制定和實施應該是一個最大限度滿足所有村民利益的動態完善過程。”成都市社科院“三農”問題專家胡燕認為,隨經濟社會發展,我省涉及村民經濟利益方面的村規民約將越來越多,“因此必須保持順勢而變、順勢而為的心態,及時修改完善村規民約,確保最大限度滿足村民合理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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