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場監管局提醒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收費“十要十不得”指引
2024-12-13 08:36:21? ?來源:福建市場監管 責任編輯:卓志沐 我來說兩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4]537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福建省市場監管局梳理形成本指引,供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參考使用。 一、要嚴格落實國家充電費用價費分離政策,單獨計量充電電量,分別計收充電電費和服務費,2025年1月1日起原則上不得將充電電費和服務費籠統合并收取。 二、要嚴格按照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居民住宅小區、學校、居委會和社會福利、宗教等場所充電電費,不得高于居民電價收取住宅小區等場所充電電費。 三、要嚴格按照電網實際結算價格計收商業綜合體、寫字樓、產業園區等場所充電電費,不得高于電網實際結算價格收取商業綜合體等場所充電電費。 四、要通過充電服務費等方式,合理回收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場地租賃等經營服務成本,不得將經營服務成本攤入電費加收。 五、要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不得以充電設施改造等理由哄抬充電服務費。 六、要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以顯著方式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費收費標準、計費方式等信息,不得隱瞞、弱化價格公示信息。 七、要嚴格按照公示的充電電價和服務費收費標準收費,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或在標價之外加價收費。 八、要嚴格按照用戶充電電量計收充電費用,不得多計充電電量多收費用。 九、要主動在單次充電結束后告知用戶計費方式、充電時長、充電電量(度數)、充電電費和服務費收費金額等收費詳情,不得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收費扣費。 十、要在充電場所醒目位置標示12345、12315等便民熱線和投訴舉報方式,主動接受監督檢查,不得阻撓監管部門執法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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