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廈門:立案調查2家食鹽經營戶
2022-08-09 08:43:25?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責任編輯:薛莞馨 我來說兩句 |
為了維護食鹽市場秩序,保障食鹽質量安全,守護市民健康,8月以來,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市場監管局開展了食鹽質量安全專項檢查。截至8月7日,該局本次行動共檢查食鹽經營戶24家,對其中3家經營戶發出了責令整改告知書,簡易處罰1家,立案調查2家。 食鹽有“碘”,守護市民健康。食鹽加碘,事關市民身體健康。依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福建省經信委食鹽加碘含量標準2012》,福建省經營戶經營的食鹽碘含量應該為25mg/kg,允許波動范圍為30%,即18—33mg/kg。對于特殊人群使用的未加碘食鹽,經過前期公開遴選,福建省未加碘小包裝食鹽供應商為福建省鹽業公司,經營期限至2027年底,本省食鹽經營者應當從廈門市未加碘食鹽銷售指定網點購買。在此次食鹽質量安全專項檢查,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同時進行現場宣講,向商家宣傳食鹽專營政策及法律法規,并張貼相關政策告知書。 執法人員在檢查食鹽產品標識信息。資料圖片 在海滄區新垵村附近的一家糧油店門口,執法人員發現門口有一袋散裝食鹽正在售賣中。在調查中發現,該散裝食鹽為食品加工用鹽(未加碘),且商家無法提供該食鹽進貨憑證。該店涉嫌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銷售散裝食鹽、非定點零售企業銷售未加碘食鹽等多項違法行為。海滄區市場監管局當即對此進行立案調查,目前正對該案件正在做進一步調查。 接下來,海滄區市場監管局將對轄區食鹽經營、使用的商戶繼續加強監管,做好食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海滄區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涉鹽經營者,根據《食鹽專營辦法》規定,我國實行的是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食鹽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保證食鹽質量安全可追溯。食鹽零售單位購進食鹽時,應查驗供貨者食鹽定點批發資質并保存合法的有效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至于有資質定點批發企業名單,涉鹽經營戶可以登錄中國鹽業協會官網中“鹽行業信用管理與公共服務平臺”進行查詢。 據悉,我國目前是禁止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對于違法違規者,執法部門將依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將沒收其經營的全部鹽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依據《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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