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功效宣稱即將規范化!“萬能牙膏”將無所遁形~
2020-11-17 10:45:40? ?來源:福建市場監管 責任編輯:王姍菲 我來說兩句 |
11月13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牙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辦法》提出,牙膏命名涉及功效宣稱內容的,產品應當具有與命名內容相符的實際功效;在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功效評價后,才可以宣稱牙膏具有防齲、抑牙菌斑、抗牙本質敏感、減輕牙齦問題等功效。 這意味著,當前市場上存在的牙膏功效宣稱混亂、部分宣稱與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界限模糊問題將得到遏制,牙膏市場擬再上“緊箍咒”。 此前,今年6月發布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曾在附則部分規定,牙膏參照普通化妝品的規定進行管理。牙膏備案人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功效評價后,可以宣稱牙膏具有防齲、抑牙菌斑、抗牙本質敏感、減輕牙齦問題等功效。 《條例》同時補充說明: 牙膏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擬訂,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發布。 國家藥監局化妝品監管司司長李金菊介紹,新條例在修訂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牙膏產品的安全風險,所以提出了牙膏按照化妝品管理。 此次《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除功效宣稱部分應符合分類目錄確定的允許宣稱范圍外,牙膏標簽其他部分同時不得標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等。 第十六條規定: 牙膏備案人在完成產品功效評價后,方可辦理備案。功效評價依據的摘要在辦理備案時應一并提交至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主動向社會公開。 而對于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進行功效評價的,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有關標簽不符合規定的情形給予處罰。備案人未公布功效評價報告摘要的,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未公布功效宣稱依據摘要的情形給予處罰。 較化妝品而言,牙膏配方和生產工藝相對簡單,總體安全風險不高。“借鑒日本等國家的管理經驗,擬通過功效分類目錄的模式對牙膏的功效宣稱用語實施正面清單管理,以遏制牙膏違法宣稱情況的發生。”《辦法》起草說明解釋。 目前,該《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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