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被火車剮線吊死 雇主賠償后狀告鐵路局
2016-04-20 08:57:54??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鄭皓 我來說兩句 |
2014年1月,陳某于懷柔一鐵道口進行房屋拆除施工作業時,不幸被火車剮到的通信電纜線纏繞并吊起,搶救無效死亡。后建筑拆除公司及雇主等三方作為被告被判賠償陳家92萬元。之后,三被告又將北京鐵路局和中國鐵通、中國移動、中國聯通、歌華有線五家單位共同告上法庭,認為北京鐵路局在列車行駛過程中未盡到高空安全注意義務,另外四被告對線纜下垂未盡到維護和管理責任。18日,懷柔法院庭審現場,五被告均請求法院予以駁回原告請求,認為陳某死亡與自己無關。 原告: 被告疏于管理線纜應擔責 18日,北京時順達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懷柔分公司、雇傭陳某進行房屋拆遷作業的于某和宋某作為原告方,將北京鐵路局、中國鐵通等五方告上法庭。 庭審現場,北京時順達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代理律師表示,2014年1月14日,宋某和于某雇傭的陳某在懷柔區華北物資市場鐵道口西工作時,適遇北京鐵路局一列火車由南向北急速行駛而來,火車將懸在鐵路道口上方的線纜剮斷,并裹挾著剮斷的線纜高速前行,線纜在列車的帶動下呈圓弧狀高速運動,將在鐵路一側施工的陳某纏繞并吊起在鐵道西側的線桿上。后陳某搶救無效死亡,三家被告被判共同賠償陳某家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誤工費等共計919700元。 但原告方認為,陳某出事的路段屬于被告北京鐵路局和北京鐵路局通州車務段管轄范圍內并對該段鐵路及列車享有使用權,列車在行駛過程中未盡到高空安全注意義務。另中國鐵通、中國聯通、中國移動以及歌華有線,對所架設的線纜的下垂疏于維護和管理,導致事故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五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19700。 被告: 線纜疑被施工方切斷致垂落 在法庭上,五方被告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表示致使施工者陳某死亡是因施工方忽略了安全生產監管。 北京鐵路局表示,事發時,纜線突然下垂侵入界限,火車司機緊急制動,但火車慣性使得火車行駛過程中與下垂纜線剮到,造成一般停車。此外,鐵路局對于鐵路兩邊的線桿和電纜的歸屬至今不明。 中國鐵通代理人則表示,鐵通用的是自承式光纜,無需鋼纜。因此絞死人的鋼絲繩和鐵通無關。 中國移動方面也表示,事發現場沒有自己的線桿,線纜屬自承式,無需架設鋼絲。因此沒有過錯,對死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中國聯通代理人則堅持表示,聯通公司從1997年開始就走的地下線路,且事發后沒有任何故障和報修記錄,因此,無論是線纜還是鋼絲繩都與聯通無關。 歌華有線表示,在拆除現場出現可切斷鋼絲設備的工具以及滅火設備,很有可能是原告在拆除過程中自行剪斷鋼纜,因此本案不適用物件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而且死者死亡原因是被鋼絲繩纏繞,我方雖然在事發地一側有線桿,但與死者遇難無關。” 法官:證據存疑暫未宣判 庭審現場,法官出示了原告提供的照片,證實事發地點線桿上線纜多而繁雜,出現多處下垂情況。原告方指出此證據表明被告方在設施管理和維護上有缺失。這一點受到被告方的質疑,中國鐵通代理人表示,“照片拍攝位置和時間,原始載體均無法得到驗證,照片無法反映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此外,根據火車司機提供的證言,事發當天電纜與平時不同,在事發前就已經下垂,火車撞到電纜后受害者被卷起吊在線桿上。庭審現場,北京鐵路局代理人建議將證據移交至行政機關進行安全生產監管偵查。該案未當庭宣判。(北京晨報記者 張靜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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