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4死中毒事故 行政處理11人
2016-01-22 08:53:17??來源:中新網 責任編輯:鄭皓 我來說兩句 |
2015年10月2日14時39分左右,由寧波中瑞建設有限公司(簡稱“中瑞公司”)承接的浙江省寧波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簡稱“慈溪排水公司”)應急搶修維護工程項目(簡稱“事故項目”),作業人員在西3#泵站格柵間作業過程中,發生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380余萬元。 2016年1月20日,慈溪市“10·2”較大中毒死亡事故調查組(簡稱調查組)在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慈溪市“10·2”較大中毒死亡事故調查報告》(簡稱《報告》),《報告》稱,這是一起較大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組建議給予慈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兼慈溪水務集團黨委書記戚春良等11人行政處理。 2015年10月2日14時39分左右,5名工作人員在慈溪市排水有限公司西3#泵站實施施工搶修作業時發生意外,慈溪市公安、消防、安監、住建等部門第一時間趕至現場開展了救援。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15年10月10日,浙江省安委辦將該起事故列入掛牌督辦。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相關規定,經寧波市政府授權,由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會同寧波市監察局、寧波市公安局、寧波市總工會、寧波市城管局等部門和慈溪市人民政府組成事故調查組,寧波市檢察院應邀派員參加。 調查組經調查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工作人員違反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相關法規標準要求。在未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工作流程,未按規定配備使用安全防護裝備和采取有效監護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其中兩名工作人員違規冒險進入事發格柵間作業,因格柵間底部硫化氫氣體含量超標,導致中毒暈倒、溺水受傷和死亡。另外三名工作人員在未配備使用應急救援防護裝備的情況下先后盲目進入格柵間施救,相繼中毒暈倒、溺水死亡,導致事故后果擴大。 調查組認定,這是一起較大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組認為,事故項目實際負責人陳建權,借用中瑞公司名義承接事故項目,未認真履行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項目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其責任。 中瑞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沈小強,未正確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涉嫌構成犯罪,司法機關已立案偵查。 調查組認為,慈溪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兼慈溪水務集團黨委書記戚春良等11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處理。 (徐小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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