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張輝 林惠卿) 近日,云霄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村干部貪污案。被告人吳某川、吳某陽因任職期間,虛報、冒領扶貧款、賠青款等款項,獲利4.37萬元,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6個月和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經審理查明,二人在擔任云霄縣某村黨支部書記和村民委員會主任期間,接受某鄉政府的委托,協助從事扶貧、電網建設等工作。在從事發放電網建設賠青款、家園清潔拆除房屋賠償款時,二人利用職務便利,采用虛報、冒領等手段,共同侵吞公款4.37萬元。法院認為,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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