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利肉燕訴李府活魚侵害商標權 法院調解不成功
2015-05-19 16:22:32??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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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雙方聚焦 三大問題 昨天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著3大焦點問題展開激烈的交鋒:同利老鋪的“同利及圖”商標是否可以認定為馳名商標;李府火鍋店在招牌上使用同利商標是否侵犯同利老鋪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利老鋪訴請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是否合理。 同利老鋪提出:通過多種方式對同利商標的廣泛使用、宣傳,其所有的“同利及圖”商標使用在“肉燕(福州餛飩)、肉燕皮(福州餛飩皮)”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已達到馳名的程度。 李府火鍋店在其店牌店招上使用“同利及圖”商標,是復制、摹仿同利老鋪的第1748523號“同利及圖”注冊商標,屬商標侵權行為。同利老鋪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項目與李府火鍋店商標使用的服務項目之間存在較大關聯性,兩商標近似,且對方主觀上存在故意,已構成侵權。 李府火鍋店的侵權行為對同利老鋪的“同利”商標所造成的損失,不單單是經濟上的損失,更多的是對“同利”商標所蘊含的文化情感的傷害,其行為惡劣,應嚴懲,原告提出50萬元賠償合情合理合法。 李府火鍋店反駁稱:同利老鋪的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依法應予駁回其起訴。同利老鋪的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為第30類,不包含飯店(第43類)。雖然李府火鍋店使用的商標事后被撤銷,但同利老鋪并沒有取得“同利及圖”核定使用的第43類商標專用權,無權對李府火鍋店提出任何主張。 李府火鍋店的行為不構成對同利老鋪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依法也應當駁回同利老鋪的訴請。李府火鍋店招牌上的圖案系經合法許可使用,且與同利老鋪的商標完全不同,沒有侵犯對方的商標專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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