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拒收抵用券違約侵權
2015-03-18 09:00:18??來源:福建日報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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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鄭愛國)13日晚,龍海市的吳女士拿著一張面值為50元的某餐館抵用券到該餐館就餐,共消費446元。結算時,經營者拒收抵用券,吳女士只得交足了現金。吳女士認為,該抵用券有效期至3月30日,餐館不應無故拒收,于是撥打了12315投訴電話。 龍海市12315工作人員調查后認為,抵用券上加蓋了該餐館的公章,事實上就是合同約定。抵用券是該餐館發出的并在有效期內,經營者應對使用抵用券的交易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6日,龍海市12315工作人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該餐館經營者向吳女士道歉、退款,并承諾在其下一次來消費時,菜金給予五折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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