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
2014-06-23 17:08:50??來源:上海誠信網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分享到:
|
第四章 異議和投訴 第二十五條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第二十六條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 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 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 國家設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發展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專業運行機構建設、運行和維護。該運行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收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按照規定提供的信貸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信息主體和取得信息主體本人書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貸信息。 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或者其他主體提供信貸信息,應當事先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并適用本條例關于信息提供者的規定。 第三十條 不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查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條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可以按照補償成本原則收取查詢服務費用,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適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 |
相關閱讀:
- [ 06-23]曾參殺豬示誠信
- [ 06-23]關于轉發《中共福建省委宣傳部關于開展“崇德向善、誠信福建”媒體宣傳活動的通知》的通知
- [ 06-23]誠信為本,鑄就夢金園“金口碑”
- [ 06-23]堅持“四下基層、四解四促” 弘揚“調研、務實、誠信”之風
- [ 06-23]誠信老字號"白沙溪" 23道工序"煉"就千兩茶
- [ 06-23]堅守誠信,從我做起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