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機構管理辦法
2014-06-23 17:04:53??來源:上海誠信網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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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應當在個人征信機構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七條 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十八條 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續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換發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有效期屆滿不再續展的,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妥善處理信息數據庫,辦理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個人征信機構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在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注銷其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 第十九條 設立企業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辦理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征信機構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股權結構說明,包括資本、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 (四)組織機構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說明; (五)業務范圍和業務規則基本情況報告; (六)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情況報告和具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測評報告; (七)信息安全和風險防范措施,包括已經建立的內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征信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條 個人征信機構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擬終止征信業務的,應當在擬終止之日前6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 個人征信機構終止征信業務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20日內,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并辦理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將許可證繳回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不繳回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依法收繳。 第二十一條 企業征信機構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擬終止征信業務的,應當在擬終止之日前6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退出方案,并依照《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信息數據庫。[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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