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機構管理辦法
2014-06-23 17:04:53??來源:上海誠信網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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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設立個人征信機構,除應當符合《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有完善的業務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內控制度; (三)個人信用信息系統符合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二級以上標準。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第七條 申請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征信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征信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等;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關聯關系和實際控制人說明; (五)主要股東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聲明以及主要股東的信用報告; (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明; (七)組織機構設置以及人員基本構成說明; (八)已經建立的內控制度,包括業務操作、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 (九)具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測評報告,關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說明和相關安全保障制度; (十)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通過實地調查、面談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受理個人征信機構設立申請后公示申請人的下列事項: (一)擬設立征信機構的名稱、營業場所、業務范圍; (二)擬設立征信機構的資本; (三)擬設立征信機構的主要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 (四)擬任征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名單。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自受理個人征信機構設立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有利于征信業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的審慎性原則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依法頒發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條 經批準設立的個人征信機構,憑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個人征信機構應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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