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條渠道強化偵查取證活動監督
www.xpshebei.com?2012-05-07 16:32? 劉福謙?來源:檢察日報 我來說兩句
只要是權力,總有擴張的傾向,有濫用的可能。在現代法治社會,在刑事訴訟中建立相關的制度和程序,加強對偵查權的制約和監督,確保偵查權的正確行使,實現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一直是社會各界較為關注的一個社會問題。新刑訴法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了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制約機制,有許多新的亮點。 一、完善辯護制度,有利于發揮辯護律師對偵查違法的監督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不僅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具有重要作用,而且辯護人在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行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根據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新刑訴法第33條),并且規定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外,對于其他案件,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新刑訴法第37條)。這些新規定,不僅保證了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偵查階段能夠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而且也有利于發揮律師對偵查違法的監督作用。 二、加強和完善了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 1.規定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有利于防止不當羈押。新刑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建立檢察機關對捕后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制度,在偵查階段,有利于防止偵查機關對沒有羈押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繼續羈押,并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這也體現了檢察機關對捕后偵查活動監督的加強。 2.完善了審查逮捕制度,有利于檢察機關發揮偵查監督職能。審查批準(決定)逮捕是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職能。通過這一職能的發揮,檢察機關擔負著偵查監督的重要職責。審查逮捕是檢察機關發揮偵查監督職能,防止錯捕漏捕,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和手段。新刑訴法在完善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制度方面,增加了許多新的規定,體現了對偵查監督的加強。第一,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新刑訴法第8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時,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不僅可以核實有關證據,而且可以通過訊問活動發現偵查活動是否違法,或者進一步調查核實偵查活動有無違法行為,這均有利于檢察機關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第二,新刑訴法第86條第2款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這不僅是核實證據,使檢察機關做到兼聽則明的需要,而且有利于檢察機關發現或者調查核實偵查機關是否存在偵查活動違法,有利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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