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臺州10月13日電 (記者 李飛云 通訊員朱利明) 浙江省天臺安監局原局長鄭士爐利用手中的職權,為當事人提供方便,從中謀利。10月13日上午,鄭士爐受賄案經天臺檢察院提起公訴在天臺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現年48歲的鄭士爐,案發前擔任天臺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因涉嫌受賄于今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經臺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6月2日被執行逮捕。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2年底至2010年底,鄭士爐擔任三合鎮書記和安監局長期間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36.5萬元。
鄭士爐第一次受賄是因為一起工程。2002年底,時任三合鎮書記的鄭士爐在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的一個填方工程交給了許某施工,并在工程款結算時給予方便。事后,許某送給鄭1萬元。
2010年底,天臺縣一企業發生了安全事故,安監局對此作出了罰款15萬元、停業整頓1個月的行政處罰。企業負責人為了盡早結束整頓恢復生產,來到鄭辦公室送上10萬元人民幣,鄭推脫了幾下就收下了。
鄭士爐除了利用職權謀利外,下屬工作調動也成為他的“生財之道”。2006年春節前,龐某為了調動至安監局工作,春節前來到鄭家中,奉上了1萬元。
庭審中,檢察官認為,各種證據證明鄭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利益的事實,受賄犯罪主觀故意明顯,客觀行為具體,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但鄭有自首情節,建議法院對其在9年至11年之間量刑。
鄭士爐在最后陳述中表示了深深的悔意。鄭士爐連說了三個“對不起”:對不起黨多年的教育和培養,對不起支持其工作的群眾和同事,對不起家人的關心和期望。并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會上訴。其辯護人認為,鄭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主觀惡性較小,具有主動退贓和自首情節,建議法院減輕處罰。
經過合議庭合議,法庭當庭作出判決,判決鄭士爐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6個月,沒收財產5萬元,退繳違法所得3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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