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十四屆運動會賽風賽紀
(一)受到賽區或審批單位處罰;
(二)考核不合格;
(三)兩年內未擔任裁判工作和未參加裁判學習。
第二十四條 各級裁判員必須持有經過注冊的裁判員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全國體育競賽裁判員臨場執法工作;連續兩次未經審批單位注冊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自動取消,其裁判員證書失效。
第五章 裁判員選派
第二十五條 體育竟賽的主辦單位負責選派和聘請該次比賽的裁判員。
第二十六條 全國性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國家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一級以上;省級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由一級以上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上;地、縣級比賽,副裁判長以上職務分別由一級和二級以上裁判員擔任,地、縣級比賽臨場裁判員技術等級為三級以上。
第二十七條 裁判員的選派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
全國單項競賽就近選派裁判員,其數量不超過該次比賽裁判總數(不含輔助裁判)的四分之三,不足部分由承辦單位按規定補充。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裁判員的選派,采取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推薦,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審核,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批準的辦法,具體比例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條 輔助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可以適當放寬,具體要求由主辦單位與承辦單位商定。
第二十九條 競賽的主辦單位應當責成總裁判長于賽前認真審核裁判員證書的注冊登記情況。如裁判員未能出示符合規定的裁判員證書。竟賽組委會必須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費用賽區不予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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