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國性行業體育協會和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直屬體育院校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授權后,可以審批各項目或部分項目一級以下(含一級)裁判員。直屬體育院校批準的裁判員應當報所在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國家級裁判員或少數具有突出貢獻的一級裁判員,從事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貢獻者,在符合其它申報標準的前提下,其申報年限可適當放寬)。積極參加該項竟賽裁判工作,在全國性比賽及國際比賽中未出現明顯錯判,至少十次在全國性比賽中任裁判員,年齡在50歲以上,可以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推薦,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裁委會評議,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榮譽裁判員稱號。
第十六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不得跨地域、跨系統審批裁判員。一級以下(含一級)裁判員由于工作調動,可持審批單位證明和本人裁判員證書到所在地方相應的體育行政部門更換裁判員證書。國家級裁判員調離所在省份或系統,須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申報各級裁判員必須嚴格遵守技術等級制度的規定。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根據本項目具體情況,并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將本項目國家級裁判員劃分為若干檔次,規定本項目各級裁判員申報年齡和臨場裁判員的最高年齡。
第十八條 各級裁判員審批單位必須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裁判員晉級考試。通過考試者應當將裁判員等級申報表和本人裁判員證書一同交審批單位,并申報相應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四章 裁判員注冊
第十九條 各級裁判員審批部門每兩年必須對所批準的裁判員進行注冊,榮譽裁判員可以不進行注冊。每偶數年的12月1日至次年二月五日為各項目裁判員的注冊期,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報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根據本項目的特點另行確定裁判員注冊期。
第二十條 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應當到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進行注冊,每人交納注冊費50元;個別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提高收費標準的,應當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一條 一級裁判員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或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授權的單位進行注冊,并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二、三級裁判員由各地、縣級體育行政部門進行注冊,并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裁判員有下列情節者,暫停注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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