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十四屆運動會賽風賽紀
仲裁委員會出席會議人數必須超過半數以上,作出的決定方為有效。仲裁委員會對申訴所作的決定為最終裁決,并立即生效。所作決定應報大會組委會備案。仲裁委員會的成員不參加與本人所在單位有牽連問題的討論。
第六條 運 動員、教練員、領隊違犯競賽規則、規程,經仲裁委員會復審判定有效后,仍無理糾纏的,應加重處理。仲裁委員會根據其錯誤輕重程度,可給予批評、警告、嚴重 警告、停止比賽或取消該次比賽資格的處分,并可建議有關體委給予降低或撤銷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的處分。對需要給予停止參加全國比賽半年以上處分和撤銷運動 健將稱號的,仲裁委員會可提出建議,報國家體委決定。
第七條 裁判員在執行裁判任務過 程中,有突出良好表現的,仲裁委員會可寫出書面報告,報主辦單位和國家體委給予表揚;對有錯誤的,仲裁委員會可根據錯誤程度,停止該裁判員若干場比賽或該 次比賽的裁判資格,并可建議有關體委和運動協會給予降低或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的處分。情節惡劣的,可建議所屬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對比賽期間受理的申訴、控告,應及時作出裁決,不得影響其它場次的比賽或發獎。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是臨時機構,比賽期間執行任務,比賽結束后自行撤銷。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
1999年11月2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裁判員隊伍的建設,保證體育競賽公正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根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和業務水平,對裁判員實行分級審批、分級注冊、分級管理。
第三條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授權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對本項目的國家級以上裁判員進行考核和注冊;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審批的裁判員進行考核和注冊。
相關新聞
更多>>視頻現場
相關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