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對觀眾不禮貌,與觀眾尋釁鬧事或參加與觀眾起哄擾亂秩序的,應給予紀律處分,嚴重的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十、凡受到賽區紀律處分的,年終應降低評定獎勵等級。受到取消該次比賽資格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的,年終不得參加評獎。 受到紀律處分者,應寫出書面檢查材料,交由賽區組委會轉回其所在單位備查。
十一、裁判員判罰運動員出場或判定一個隊為罷賽后,賽后須立即寫出書面報告報仲裁委員會。
十二、各賽區對違犯競賽紀律的,由仲裁委員會討論作出處分決定,書面報大會組委會備案,凡需給予停止半年、一年比賽資格或裁判工作處分的,仲裁委 員會可提出建議,經組委會審核,報國家體委決定。對與競賽無關的違犯紀律、尋釁鬧事、打架斗毆、違犯制度、規定等行為,由賽區組委會會同有關方面進行處 理。 凡需給予行政、黨團處分的,賽區組委會或仲裁委員會可提出建議,由原單位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國家體委備案。 凡需給予降低、撤銷技術等級稱號處分的,賽區組委會或仲裁委員會可提出建議,按審批權限,由批準單位處理,一級以下的,應將處理結果報國家體委備案。
十三、發現在競賽經費使用上有嚴重問題的,要認真追查并按財經紀律和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十四、本紀律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仲裁委員會條例
第一條 仲裁委員會是本項競賽的仲裁機構,在組委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它的任務是復審比賽期間執行競賽規則、競賽規程中發生的糾紛,保證競賽規則、競賽規程的正確執行。 全國性競賽活動哪些項目設仲裁委員會,根據各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確定。
第二條 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按規則、規程規定應由執行裁判、裁判長(總裁判、裁判組)職權范圍內處理的有關事宜。與競賽無直接關系的違犯紀律、尋釁鬧事、打架斗毆等行為,由組委會會同有關方面進行處理。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由大會組委會、體委競賽部門、該項全國或省、市、自治區運動協會成員,該項全國或省、市、自治區運動協會裁判委員會委員,共五或七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人選由大會組委會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 在比賽過程中,裁判員所作出的裁決,為最后的判決。運動員在場上必須服從裁判的判決。隊長的職責是管理本隊運動員,保證比賽正常進行,對裁判的判決不得提出異議。如因糾纏致使比賽中斷五分鐘的,即為罷賽(該項競賽規則有規定的,按競賽規則執行)。
對裁判員的判決不服的,允許在該場比賽結束后十二小時以內,向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申訴。經仲裁委員會復審,判定裁判員的判決是正確的,運動隊必須 堅決服從。判定屬于裁判員的錯誤,仲裁委員會可視情況對裁判員進行教育或處分,但不得改變裁判員在規則職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決定(競賽規則和國際章程有特殊 規定的例外)。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訴以及當場執行裁判、裁判組的書面報告,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召開仲裁委員會會議進行討論。開會時,可吸收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會議人員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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