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十四屆運動會賽風賽紀
第四十三條 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四條 醫師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藥品,或者未履行告知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第四十五條 體育健身活動經營單位向體育健身活動參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質的藥品、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運動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競賽組織者作出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或者禁賽的處理。 運動員因受到前款規定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體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運 動 員 守 則
一、擁護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體育事業,勇攀高峰,為國爭光。
二、刻苦訓練,鉆研業務,尊重教練,認真完成訓練任務。
三、賽出風格,賽出水平,勝不驕,敗不餒,尊重裁判,尊重對方,尊重觀眾。
四、學政治,學文化,學科學,又紅又專。
五、講文明,講禮貌,講衛生,講道德,守秩序,守紀律。
六、不吸煙,不喝酒,衣著整潔大方,自覺抵制資產階級思想侵蝕。
七、以事業為重,遲戀愛,晚結婚。
八、團結友愛,關心集體,勇于批評與自我批評,反對自由主義。
九、尊重領導,服從組織,遵守規章法令,反對無政府主義。
十、勤儉節約,愛護公物,敢于同不良傾向作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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