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十四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行業部)
一、競賽日期和地點:二O一0年十月在莆田市舉行。
二、競賽項目
田徑、游泳、羽毛球、乒乓球、籃球、氣排球、中國象棋、圍棋、橋牌、網球共計10項。
三、參加單位:
以行業體協、省直各單位、總公司,企業為組團單位。
四、參加辦法
各項目參賽人數按各單項競賽規程規定執行。
五、競賽辦法
(一)執行國家體育總局最新審定的各項目競賽規則和福建省體育局認定的有關特定規則。
(二)各組各項目的比賽辦法,按各單項比賽競賽規程規定的競賽辦法執行。單項比賽競賽規程與本競賽規程總則有矛盾之處,以本競賽規程總則為準。
(三)本總則設定的各競賽項目,報名參賽不得少于三項。
(四)本總則設定的各競賽項目,報名參加隊伍不足3支,單項報名不足3個隊(人)的,該項目只進行表演,不錄取名次。
六、運動員參賽資格
(一)經醫務部門檢查證明身體健康的福建省公民均可參加比賽。
(二)以本總則規定的第三次報名日期工資在冊人員為依據。代表省農體協參賽的運動員必須是居住地在鄉鎮的人員,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居民身份證。代表省高校體協參賽的運動員必須持有在校學籍證明。
(三)福建省優秀運動隊在編運動員、集訓運動員,各高等院校體育專業學生不得參賽。
(四)優秀運動隊退役運動員、復退轉業軍人、大中專畢業生在第三次報名前被行業單位正式接收安置的,可代表該行業單位參賽,但必須隨帶行政、工資關系復印件,本人二代身份證。
(五)一個運動員不能代表兩個單位參賽。
(六)除省體育局和報名參賽的各廳(局)、系統外,黨組織關系直屬省直機關黨工委在福州地區的省廳(局)、系統的干部、職工,可代表省直機關黨工委參加比賽。
(七)嚴禁在運動員資格上弄虛作假。如發現弄虛作假者,取消該運動員的比賽資格。
七、獎勵和計分辦法
(一) 公布各代表團獎牌榜。獲得前十名的代表團給予獎勵,1-3名為金獎、4-6名為銀獎、7-10名為銅獎。具體辦法: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名次并列。
(二) 公布各代表團總分數榜。獲得前十名的代表團給予獎勵,1-3名為一等獎、4-6名為二等獎、7-10名為三等獎。具體辦法:總分多者名次列前;總分相等,名次并列。
(三)對參加競賽項目5項以上的代表團(含5項)頒發優秀組織獎。
(四)各代表團總分計算辦法:
各項目獎勵前八名。按9、7、6、5、4、3、2、1計;前六名按9、7、6、5、4、3計;前三名按9、7、6計;錄取一名按9分計;并列錄取名次的按上下名次和的均分計。
八、設體育道德風尚獎和賽風賽紀規定(辦法另發)
九、報名
第一次報名,2010年3月15日前,向組委會報參加項目。
第二次報名,2010年5月15日前報參加各項目的小項和人數。
第三次報名,按各單項競賽規程規定的競賽日期 ,提前一個月報名,報名后一律不得更改。
十、代表團團旗
規格為3×2米,顏色自定,旗面字樣統一定為xx廳(局、體協)、xx系統(總公司)
十一、經費
各代表團參賽經費自理。
十二、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規程總則的解釋權屬省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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