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體競〔2010〕11號
關于印發《福建省第十四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青少年部)》的通知
各設區市體育局:
現將《福建省第十四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青少年部)》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福建省第十四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青少年部)》(草案)》(閩體競〔2007〕62號)即行廢止。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抄送:本局各有關單位
福建省第十四屆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青少年部)
舉辦福建省第十四屆運動會是為了鍛煉、培養和發現體育后備人才,促進體育新生力量的成長,造就參與國內外大賽的優秀體育人才,提高我省競技體育運動水平,帶動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推動我省體育事業的全面發展,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服務。
一、競賽日期和地點:二〇一〇年十月在莆田市舉行
二、競賽項目
田徑、游泳、跳水、體操、蹦床、舉重、射擊、射箭、武術套路、武術散打、帆船、帆板、皮劃艇(含皮劃艇激流回旋)、賽艇、羽毛球、乒乓球、網球、足球、籃球、排球(含沙灘排球)、拳擊、跆拳道、擊劍、摔跤、柔道,共計25項。
三、參加單位:
青少年部:各設區市。
四、參加辦法
(一)各項目參賽運動員人數按各單項競賽規程執行。
(二)青少年部按年齡規定設青年組和少年甲、乙、丙三個組別(見附件一)。
五、競賽辦法
(一)各項競賽辦法,按各項目單項競賽規程執行。
(二)各項目競賽均按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最新競賽規則執行。
(三)一名運動員只允許代表一個單位參加一個大項目的一個組別的比賽,不得跨組別或兼報其他項目的比賽。
(四)報名不足三個單位的大項,除體操、跳水、舉重外,不足三人(對、隊)的小項取消該項比賽。
(五)各組分別進行比賽,分別錄取名次。
(六)設優秀運動員破紀錄賽(方法另定)。
(七)部分項目設預選賽。
六、運動員資格
1、具有福建省常住戶籍(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為準),經縣以上醫務部門檢查身體健康合格,符合規程總則規定年齡要求的青少年(含已送到部隊體工隊或體院競技體校的運動員)。
2、2009年12月30日前在各地、縣(區)進行訓練(省優秀運動隊訓練的運動員除外),在省體育局辦理運動員代表資格注冊,電腦注冊手續完整、獲得運動員注冊證、經資格審查獲參賽證者。
3、參加省運會的青年組和少年甲、乙組運動員必須在2007至2009三年內,曾兩次以上參加福建省體育局組織的年度比賽或代表福建參加全國以上比賽;丙組運動員必須在2008至2009年連續參加福建省體育局組織的年度比賽(以上不含傳統校比賽)。
4、各市輸送到省優秀運動隊、省體校符合規程要求的運動員代表輸送地市參賽。
5、各市經省體育局同意輸送到部隊體工隊和省外高等院校或競技體校的運動員,在國家體育總局辦理與我省雙重注冊(送部隊體工隊的必須得到總參或總政相關部門確認),具有與我省在全運會上可實行雙計分或可代表我省參加全運會者,并符合各單項規程規定的運動員,可代表原輸送地市參賽。
6、省優秀運動隊(含省隊市辦)正式報調以上的(以省體育局文件為準)、經省體育局同意引進的外省籍運動員,須于2009年1月30日前向國家體育總局注冊,曾代表我省參加全國比賽,并確定至2014年仍代表我省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各單項比賽、資格審查合格獲參賽證者,可代表輸送單位參加比賽。
7、省優秀運動隊運動員在省運會預選賽時與全國、國際比賽任務相沖突時,可直接報名參加決賽,與決賽時間相沖突時,必須無條件服從上一級比賽任務的需要。符合省運會參賽條件的,凡由國家體育總局各中心指派,參加世界杯總決賽(不含系列賽和積分賽)、世界錦標賽、亞洲錦標賽、亞洲杯比賽、亞運會和全國錦標賽、冠軍賽獲得錄取名次的,并能在省運會閉幕24小時前,將成績送達省運會組委會成績統計部門的,按省運會錄取名次的同等獎牌和分數計入所在代表團。在國家隊集訓者,必須無條件的服從國家隊安排,擅自返回不參加上一級比賽或集訓者取消省運會比賽資格。
8、各市運動員之間的交流按《福建省青少年業余運動員交流暫行規定》執行。
9、骨齡測試。所有參賽運動員均接受骨齡測試。
七、獎勵和計分辦法
(一)公布各代表團獎牌榜。獲得前六名的代表團給予獎勵。具體辦法: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銀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銀牌數相同,銅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銀、銅牌相同,名次并列。
(二)公布各代表團總分數榜。獲得前六名的代表團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總分多者名次列前;總分相等,名次并列。
各代表團另按各縣(區)參賽運動員的得分總和,公布排名榜,獎勵前三十名。
(三)個人全能、個人單項、二人及二人以上的單項上,報名參賽運動員11名以上(含11名),錄取前八名;10-7名錄取前六名;6 名以下(含6名)按減一辦法錄取,即六取五、五取四、四取三、三取二,體操、跳水項目二取一,舉重項目二取一、一取一;拳擊、跆拳道項目第三名、第五名并列。
(四)集體、團體和接力、隊賽項目錄取前八名。
(五)各代表團總分計算辦法:
1、各項目獎勵前八名,按9、7、6、5、4、3、2、1計;前六名按9、7、6、5、4、3計;前三名按9、7、6計;錄取一名按9分計;并列錄取名次的按上下名次和的均分計。
2、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獲前8名的代表隊按各名次的2倍計分計牌。各隊在參加年度相應組別比賽的前題下,凡參加的代表隊另計1枚金牌。足球獲前三名的代表隊另加1枚金牌,第四、五名另加一枚銀牌,第六名另加一枚銅牌,其它名次依此類推,各名次按18、16、15、12、11、9、7、5計分。
(六) 超、破紀錄給予獎勵。
運動員超破紀錄加分辦法:
破省少年(甲組)紀錄加2分;超全國少年紀錄加5分。
超全國青年紀錄加10分。
破省最高紀錄加10分。
超全國紀錄加20分,加一枚金牌。
超亞洲紀錄加30分,加一枚金牌。
超世界紀錄加50分,加二枚金牌。
一名運動員在同一小項中多次破同一紀錄,只能加一次分。在同一小項中,如同時破兩個紀錄,則按最高分值加分。
凡超、破世界、亞洲紀錄,其成績必須不低于全國紀錄;超、破全國青年、少年紀錄,其成績必須分別不低于省少年(甲組)紀錄,否則不能按超、破世界、亞洲、全國青年、少年紀錄加分。
(七)特殊計分:
1、經省體育局核準,各市(不包括本市送本市)輸送到省體育局正式批準的“省隊市辦”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可實行雙記分。但必須是2009年12月31日前培養輸送的運動員。
2、各市輸送福州、廈門、泉州、莆田體育運動學校并經訓練一年以上的運動員,在省運會期間為正式報調到省優秀運動隊的在訓運動員實行雙計分(含“省隊市辦”單位,經省體育局審批調入的在訓優秀運動員)。
雙計分辦法:即運動員在省運會單項比賽中(含兩人項目,其中1人是訓練單位者)的個人得牌、得分同時計入現所在訓練單位和輸送單位。集體、團體或多人項目得牌、得分只計入代表單位。運動員代表現所在訓練單位參加比賽,如在訓單位未報名者,可代表原輸送單位參加比賽,運動員參賽占報名單位參賽名額,得牌、得分只計入代表單位。
3、各市輸送福州、廈門、泉州、莆田四市體校和“省隊市辦”單位連續訓練一年以上,尚未獲批準調入優秀運動隊者,可代表訓練單位或原輸送單位參加省運會比賽,占單位報名參賽名額。在訓練單位報名的運動員實行協議計分,即原輸送單位和現訓練單位各按50%計牌計分;回原輸送單位報名的運動員不實行協議計分,即原輸送單位按100% 計牌計分。如兩個單位對某一運動員報名產生爭議時,訓練單位有優先選擇的權力。
4、省優秀運動隊引進的外省籍運動員,在2007年1月1日前經省體育局批準與各市簽訂代表權協議,并履行協議無異議的可享受在第二十九屆奧運會和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的計分計牌政策。
5、田徑、游泳、跳水、體操、蹦床、舉重、射擊、射箭、帆船、帆板、皮劃艇、賽艇、籃球、排球、沙灘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網球、武術套路、武術散打、跆拳道、拳擊、擊劍、摔跤、柔道等項目從2007年起(皮劃艇激流回旋項目從2008年起)每年度比賽成績按項目累計總分,分別錄取男(女)團體前六名,帶入各市各代表團計牌、計分(辦法另發)。
上述年度帶分帶牌比賽項目,只允許各市一個代表隊參賽;籃排球項目各市必須每年組隊參加年度比賽,否則不享受省運會比賽“凡參加的代表隊計1枚金牌”的政策。
6、各市輸送的運動員代表我省參加第二十九屆奧運會,凡參加奧運會者每人按1 枚金牌計牌計分,獲得金、銀、銅牌,分別再按10、5、3枚金牌計牌和計分,計入各代表團。
7、各市培養輸送的運動員代表我省參加全運會和承擔組隊參加全運會任務,在第十一屆全運會取得的名次按省運會的規定分值和獎牌以三倍計分和計牌,計入各代表團。兩人以上(含兩人)項目按本名次的二分之一計牌、計分,如一單位在同一項目比賽中有兩人以上獲得同一名次,則該單位最多只能計入該名次的得牌得分。
8、各市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對達到報調標準并正式輸送到省優秀運動隊(以省體育局文件為準),按每輸送1名運動員計9分,計入各代表團。對省體育局批準的“省隊市辦隊”達到報調標準(以省體育局文件為準)符合參賽資格的參賽運動員計9分,計入各代表團(含符合雙計分條件者)。
八、反興奮劑規定:
在2007年7月至2010年第十四屆省運會結束期間,各市運動員(在省體校和一線運動隊期間由所在單位負責)如發生1例服用興奮劑者(包括一、二類陽性,下同),除按國家規定處罰外,取消違規運動員所在代表團“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并從總錦標中扣除3枚金牌。如發生2例以上,除按國家規定處罰外,在上述處罰基礎上取消其第二例以后(含第二例)運動員所報大項比賽資格及成績(含所有年度比賽成績),并從總錦標中每例逐一扣除5枚金牌,取消該代表團獎牌和總分排名,并對代表團及有關人員按相關規定做出嚴肅處理。
九、體育道德風尚獎和賽風賽紀規定(辦法另發)
十、報名
第一次報名,2010年2月28日前,向省體育局報參加項目。如報名后第二次報名不報,每少一項扣團體總分9分。
第二次報名,2010年6月30日前報參加各項目的小項和人數,如報名后第三次報名不報,每少一小項扣團體總分18分。
第三次報名,按各單項競賽規程規定的競賽日期 ,提前一個月報名,逾期按不參加論。報名后一律不得更改,如不參加則每不參加一小項扣團體總分27分(除規則特別規定的)。
運動員所報的參賽項目必須是2009年所參加全國、省比賽的項目。
十一、代表團團旗
規格為3×2米,顏色自定,旗面字樣統一定為xx市。
十二、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十三、本規程總則的解釋權屬省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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