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于出國(境)后滯留不歸等行為,《解釋》為什么沒有作出規定?
答:近年來,極少數黨員干部在因公出國(境)期間叛逃出走、滯留不歸的情況確實存在,《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七十一條已有明確規定,《解釋》對此類行為未再重復規定。另外,考慮到《解釋》應突出重點,著重規范多發易發的違紀行為,不宜大而全,因此,對在因公出國(境)審批、報銷中非法占有、貪污賄賂等在《黨紀處分條例》中已有明確具體規定的違紀行為,《解釋》也沒有重復規定。對于上述問題,應當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問:請談談對學習貫徹《解釋》有什么要求。
答:第一,要加強對《解釋》的學習和宣傳。各級黨委(黨組)要組織廣大黨員干部認真學習《解釋》及有關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規定,充分認識公款出國(境)旅游的危害性和嚴重后果,將思想切實統一到中央的要求上來。要正確理解和掌握《解釋》的精神實質和具體內容,了解違反《解釋》的嚴重后果,做到未雨綢繆,預防在先。第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則、嚴格自律,帶頭嚴格執行外事管理的規章制度,不得將因公出國(境)作為福利待遇。不批準、不組織、不參加各類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活動,不以任何方式干擾因公出國(境)管理和審批工作。要減少或取消不必要的出訪考察活動,把精力用在謀劃本地區本部門科學發展上來,把精力和財力用于解決群眾最突出、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來。第三,要進一步加大查辦用公款出國(境)旅游案件的力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增強查辦用公款出國(境)旅游案件的主動性,拓寬案件線索來源渠道,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解釋》和其他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各類用公款出國(境)旅游案件。對明知故犯、變換手法、頂風違紀組織和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部門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除追究團組負責人、違規審批部門相關人員責任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對于違規違紀出國(境)旅游的費用,一律責令其退賠。要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作用,做好典型案件的剖析工作,找出問題的癥結所在,并舉一反三,堵塞漏洞,防范類似問題的發生,堅決遏制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的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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