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價房本來是政府為了抑制高房價,動用公共財政補貼中低收入人群,以解決他們住房困難的惠民工程。而在山西省忻州市,首例限價房項目不僅專供市直機關,而且被公務員大肆高價倒賣,從中牟利至少五千多萬元(4月20日《經濟參考報》)。
如果這一報道屬實,那么毫無疑問,這就是一起大規模的腐敗事件。不過和一般的腐敗案件不同的地方在于,這是一起政策性的腐敗。
我們一般所說的腐敗案件,主要是政策執行過程中的腐敗。這種腐敗的特點在于,政策的初衷還是不錯的,但由于權力過于集中、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原因,留下了許多“尋租”的空間,比如利用審批權索取回扣,利用執法權收受賄賂等等。政策執行當中的腐敗,腐敗分子只敢偷偷摸摸地進行,不敢光明正大地拿到臺面上。
但政策性腐敗就不同了。政策性腐敗的特點在于,它是通過制定對掌握公共權力者有利的政策的方式來進行腐敗。這種腐敗的規模往往很大,“受益者”眾多,但從表面上來看,卻又完全符合政策,更沒有任何違法之處,而當事人也往往理直氣壯。
以這樣的標準來衡量,山西省忻州市所發生的,就是一種典型的政策性腐敗。一方面,大量公共財產被轉入公務員私人的名下,公務員們大發橫財,侵吞了巨量的國家財富;另一方面,整個過程又完全符合“程序正義”原則——建限價房是符合政策的,將其專供“市直機關”的公務員也是符合政策的,而公務員們在以“一折”的超低價買到這些房子之后,再按市場價轉手倒賣,牟取暴利,就更是完全按照市場規律辦事,自由交易,沒有任何可指責之處了。
正因為一切看起來都是如此圓滿,所以也難怪忻州市房管局局長會強硬地說,“它既是市委市政府辦實事、辦好事的民心工程,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拉動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舉措,還是市直機關干部安居樂業的載體和實現安定團結、穩定大局的有效保障。”并要求“舉全局之力,迎難而上”了。
但是且慢!利用執行政策的權力所進行的腐敗是腐敗,利用制定政策的權力所進行的腐敗同樣是腐敗。無論房管局局長說得如何天花亂墜,從程序上看如何“無可挑剔”,但有一點是絕對無法回避的,那就是國家的限價房政策,其本意是為了解決低收入民眾的住房問題的,是為了雪中送炭,而不是為了替“市直機關干部”錦上添花的。忻州市限價房在分配過程當中,執行時有沒有腐敗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政策的出發點就錯了。
預防并杜絕執行政策當中的腐敗,需要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和制衡,預防并杜絕政策性腐敗,更需要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和制衡,其主要方式,就是決策程序的民主化——忻州市發生這一事件,讓我們再次看到解決這一問題的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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