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指控
“畸高房價包含了腐敗成本”
面對劉長春在整個庭審過程中的“精彩”演出,公訴機關的兩名公訴人共提出了三點反駁意見:
一是被告人劉長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劉長春在偵查階段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作過多次供述,并對每一筆犯罪事實均書寫過親筆供詞;
二是被告人劉長春受賄犯罪形式多樣,隱蔽性大,社會影響大。
首先,從受賄犯罪形式上看,有赤裸裸權錢交易的“明賄”———1997年,劉長春共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30萬元;還有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具有一定隱蔽性的“暗賄”———利用職務便利,劉長春以自己父親、兒子甚至外甥之名,從不同的房地產公司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購買房產的方式收受賄賂;此外,還有收受他人名家書畫的“雅賄”。
其次,從權錢交易的形式上看,劉長春的受賄在一定程度呈現出時空上的跨越性,具有很大隱蔽性。
最后,從本案造成的社會后果和社會影響看,本案被告人受賄的對象基本上是房地產開發商。近年來,臺州各地房價一路攀升,殊不知,畸高的房價中,也有像被告人劉長春這樣的腐敗官員的一份“功勞”;
三是犯罪后極力掩蓋、推卸責任,認罪態度差。此外,被告人劉長春收受了大量賄賂,至今卻未退繳一分錢的贓款。對此,建議法庭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在發表完公訴意見后,公訴人另一段具有警示教育的公訴詞也讓旁聽人員感慨萬分:
被告人劉長春,受黨和人民培養教育多年,從基層一步一步成長為局長,在正處級的工作崗位上就有18年,連續3屆擔任臺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有過光榮的履歷和驕人的業績。
劉長春的落馬,令很多人感到吃驚。有人吃驚,是因為在很多人眼里,劉長春是個清高的文化人。有人形容他的文章“沒有流行氣,不光滑,不世故,不故意的見多識廣,行文老實”,認為這樣的文人不可能受賄;有人吃驚,是覺得沒有人敢動劉長春;更多的人則是對他感到深深的惋惜。
但不管吃驚也好,惋惜也罷,其受賄犯罪卻是鐵錚錚的事實。有道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一個人追求財富、創造財富,本無可厚非,但是財富的獲取必須受到法律的規制,不能逾越法律的界線。
考察被告人劉長春的家庭,其本人是局長,妻子是煙草局的職工,兒子留學后在銀行工作。可以說,一家人都是高薪階層,足以讓其過上比較富裕的生活。而考察被告人劉長春的收入和其所擁有的財產,可以說是家財萬貫。他在上海有2處房產,椒江有3處房產,溫嶺有1處房產。這些房產錢都已付清,他還有巨款現金外借他人。
古人云,“良田萬頃,日食不過三升;廣廈萬間,夜眠不過八尺”,有了如此多的財富應該知足,可他還是不惜鋌而走險,收受賄賂。
都說“貪如火,不遏則自焚;欲如水,不遏則自溺”,被告人劉長春雖然拒不認罪,但他在親筆供詞中也曾這樣說過:我受黨教育培養多年,參加工作已40年。自己回顧一生,勤勤懇懇,盡心盡力,為臺州的經濟與社會發展作出了一些貢獻。但是,由于放松了廉政建設這根弦,收受了一些不該收的錢物,致使晚節不保,一失足而成千古恨,現在只有悔恨和痛楚。我對不起組織,對不起培養教育我的一些老領導,對不起高齡的父母。這些天來,我幾乎痛不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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