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劇性一幕
辯護律師讓委托人“閉嘴”
2月5日上午8時50分,滿臉絡腮胡子、身穿休閑服的劉長春,在兩名法警的押送下進入法庭。他邊走邊向旁聽席上的50多名親朋好友打招呼。
然而,當審判長問他有否收到起訴書時,剛才還一臉平靜的劉長春立即激動地喊道:“我是被違法刑拘的,是被違法逮捕的,我沒有受賄!”
他的答非所問,當即被審判長制止。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自1994年12月起,劉長春在擔任臺州市土地管理部門的“一把手”近15年的時間里,為5家房地產公司在辦理農轉用報批、建設用地審批、緩繳土地出讓金、項目竣工驗收、土地證及時發放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現金、房產、書畫等財物合計人民幣128萬余元,美金15000元。
面對指控,劉長春選擇了全部推翻:對于低價購房,劉長春表示自己屬于優惠價購買,差價部分不算受賄;對于所收的書畫等財物,他則認為有關機構的鑒定結論不實,且檢察機關沒有盡到告知他的義務。
整個庭審中,劉長春的情緒十分激動,始終不忘自己的“作家”和“局長”身份。自我辯護時,他聲音洪亮,滔滔不絕,像是在大會上作報告。
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劉長春先后幾十次舉手,要求自我辯解,其中還多次違反法庭規則,打斷公訴人的舉證和陳述。
“我對起訴書有異議。第一,我沒有受賄,辦案人員刑訊逼供,采用威脅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中生有,用莫須有的罪名進行栽贓,嚴重違背事實真相;第二,違法決定,違法逮捕;第三,起訴書沒有載明凍結的財物,沒有依法隨案移送被扣押的原物;第四,起訴書上列明的孫仁富等6位證人無一出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應當通知證人到庭;第五,起訴書沒有列明證據之一的視聽資料,按照規定,必須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希望調取對我訊問制作筆錄的同步錄音錄像的原件;第六,本案不屬于仙居縣人民檢察院管轄,要求法院將本案退回檢察院處理?!狈ㄍフ{查剛一開始,劉長春就提出了6條辯解意見。
隨后,戲劇性的一幕出現了:就在劉長春打算繼續滔滔不絕時,他的辯護律師當庭提出,就爭議的焦點問題,可否先由辯護人辯論完畢,再由這位當事人補充?但是,誰料想,本應和辯護人并肩作戰的劉長春卻一口回絕,依然自顧自地按事先寫好的“辯護作品”宣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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