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上訴
“同案人都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去年3月13日,曾焯南自動投案,主動向檢察機關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在偵查、審理期間,曾焯南及其家屬共向公訴機關清退贓款26萬元。鑒于其自首情節以及積極清退部分贓款的悔罪表現,一審法院依法予以了減輕處罰,判決如下:曾焯南犯貪污罪和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追繳尚未退還的贓款70.48萬元。
曾焯南在隨后向廣州中院提起的上訴中卻不認賬了,辯稱:一審認定其犯受賄罪的事實無認定具體時間、具體地點、具體行為及具體金額,且僅有其口供,缺乏事實依據證實犯罪金額,其受賄數額遠遠不足87.5萬元;貪污罪所涉款項是單位收入的承包款形成的小金庫資金,一直用于單位集體活動開支,其行為只是違反財經紀律,且案發后已退還其代管的小金庫資金。曾焯南請求二審撤銷其貪污罪名的另一個理由是:“同案人都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終審裁定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就對于曾焯南的貪污指控展開調查。經查,所涉資金系殯儀館發包服務部所收取的場地租用費,按照規定是應當上繳財政的經營性收入,曾焯南經與副館長鄧桂琛、會計付鳴、出納員孔麗珍等人密謀,決定僅上繳其中10%的經營收入,四人暗中私分其中30%。為保證此事不為他人知悉及被查處,曾焯南要求相關人員保密,每月在與小賣部對賬完畢并收取了服務部40%經營收入后,僅將10%的收入部分開具發票上繳財政,番禺區殯儀館所開具的服務部經營收入收據、包括存根、入賬聯等,則均予以銷毀。據此手法,曾焯南等四人截留單位經營收入42萬元余元,其個人從中分得約10.7萬元。
此外,番禺區人民檢察院已于2009年7月對同案人鄧桂琛、付鳴、孔麗珍等人立案偵查,“曾焯南的定罪量刑情況系由其本人的罪行所決定,其同案人的處理情況不能作為本案的處理依據,案發后退清非法所得不影響行為的性質。”
關于受賄指控,二審法院查明,曾焯南在一審庭審中明確表態對該項指控無異議,行賄人對各自賄送款項給曾焯南的原因、時間、次數、金額及經過均有多次穩定的陳述在案,且有所在單位與廣州市番禺區殯儀館之間業務往來的結算憑證證實雙方發生的經濟往來,曾焯南對其收受郭浩球等人賄賂的事實在偵查階段一直供認不諱。
據此,廣州中院于近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記者畢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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