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強經費管理完善用人機制
海淀區檢察院結合每一起案件暴露出的問題,向發案單位提出了檢察建議。強化權力監督制約機制、規范財務管理等作為一般性預防對策,同樣是科研院所預防職務犯罪繞不開的重要一環。
“以杜海益貪污案為例,杜海益轉業后到某技術研究院工作。2006年底,他受單位委托給職工辦理健身卡,跟某飯店健身中心簽約、付款、折扣商定,全是他一人在操作,沒有任何監管,他要想拿錢太容易了。”據辦案檢察官史銳介紹,“杜海益作案手段十分簡單,雖然他剛到案時拒不供述,但是某飯店的財務對他的折扣都有相關記錄,出賬和入賬的證據很清楚。當我們把起獲的證據向他出示時,他后悔地落下了眼淚。”
史銳認為,科研院所在注重員工業務技能的同時,不能忽視對他們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除了一般性預防對策之外,針對科研院所職務犯罪的特點,海淀區檢察院檢察官還指出,加強對科研課題組項目的管理,完善科研院所的用人機制,是科研院所防范職務犯罪的重要課題。
“某些科研院所成立對外開展業務的下屬部門,但是對其又沒有監督,致使其管理失控。”張小兵介紹說,在何音案中,中國科學院某研究所對其下屬部門的業務開展情況基本不掌握,直至案發前一直認為中國信息安全產品測評認證中心身份認證產品與技術測評中心從未開展過業務工作。實際上中心測評業務的聯系、洽談,合同的簽訂、蓋章審核、費用收取均由何音一人說了算。這就造成部門是否開展業務、如何開展業務、開展了哪些業務、如何收費、測試認證委托情況,沒有人進行核實,處于無人監管狀態,給何音支取科研經費據為己有創造了機會。張小兵指出:“科研院所應定期對課題組各研發項目進行核查,了解各項目立項、進展、經費情況,并實行動態跟蹤管理。”
“科研院所在選人用人時,不能一味追求高學歷。”海淀區檢察院反貪局負責人指出,“在選擇人才時應更多考慮其道德水平及政治覺悟,同時加強對人員的管理考核;還應加大對高學歷者的法制教育力度,幫助他們提高法律意識,用法律指導、約束其行為,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使他們自覺依法行使手中的權力。”
(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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