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研院所腐敗多發于三個領域
從海淀區檢察院近年來查辦的科研院所職務犯罪案件來看,發案單位涉及中國科學院、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海淀區科委等國家級、省級及區級科研機構,涉及面較為廣泛。其中,行政后勤服務、圖書資料購置和科研經費使用三個重點“病灶”引人關注。
12起案件中,涉及行政管理、物業公司工程部、車隊以及薪酬福利等行政后勤服務環節的案件5件5人,涉及購置圖書資料環節的4件4人,涉及科研經費使用的3件3人。
杜海益,中國某技術研究院人力資源部薪酬福利處原處長。2007年7月,他利用職務便利,在為員工購買健身卡的過程中,將某飯店健身中心以現金形式返還的辦卡折扣21萬余元私自截留并占為己有。2009年11月4日,海淀區檢察院以杜海益涉嫌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某聲學研究所車隊原負責人張續利,利用職務之便,違背車隊關于績效工資分配原則的規定,擅自提高自己的績效工資標準,采用虛做績效工資核發表的手段,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4月多領績效工資27萬余元(實際占有18萬余元)。2007年12月13日,張續利被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貪污作為傳統型職務犯罪案由,在科研院所職務犯罪中十分常見。此外,科研院所職務犯罪案由還集中在受賄、挪用公款等犯罪類型上。在這12起科研院所職務犯罪案件中,除4件4人為貪污犯罪外,5件5人為受賄犯罪,3件3人為挪用公款犯罪。
某部五院圖書館原館長李子明,利用負責圖書館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于2003年6月至2005年2月,伙同圖書館館員靳欣(另案處理)收取圖書供應商給予的購書回扣款8.3萬余元。其中,李子明個人實得購書回扣款1.2萬余元。
王博在擔任海淀區某委員會出納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私自領用單位支票提取現金或轉賬購物的手段,于2004年2月至2006年3月共計挪用公款90余萬元。2008年7月18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王博有期徒刑三年。
據海淀區檢察院檢察官介紹,以上幾種類型的涉案人員犯罪后贓款的用途,或用于家庭消費,或存入銀行,或進行營利活動。到案后,經辦案檢察官教育,多數科研院所職務犯罪人員認罪態度較好,都能及時意識到并反省自己的錯誤,較為清楚地交代贓款的去向,多數人能夠主動退贓,從而避免了發案單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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