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對排污化工廠董事長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之后,12月18日,江蘇鹽城“2·20”特大水污染事故另一起案件宣判,江蘇省阜寧縣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崔建國有期徒刑二年。崔建國系鹽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監察支隊二大隊原大隊長。
法院查明,2002年5月,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個經鹽城市環保局審批建設年產500噸氯代醚酮的化工項目,2004年8月該公司通過驗收,系“零排污”企業。據驗收報告要求,母液應外售,鉀鹽水、酸性廢水、間接冷卻水均應經過中和、吸附后回用,但標新公司自生產以來,從未使用過活性炭處理設施。除在2006年至2007年部分鉀鹽廢水(共50噸左右)外售至阜寧新寧助劑廠外,標新公司生產產生的鉀鹽廢水及其他廢水均直接通過明暗管道排放至廠區北側或東側的河中。
標新公司位置較特殊,位于二級飲用水保護區———鹽城市飲用水取水河蟒蛇河上游,標新公司排放污水的直接結果是,污染了飲用水。2009年2月17日下午及18日上午,因春耕開壩放水,標新公司排放的且積聚了4個月左右的含高濃度揮發酚的污水流入蟒蛇河,使鹽城市城西水廠、越河水廠水源遭受嚴重污染,所生產的自來水中酚類物質嚴重超標,近20萬鹽城市居民生活飲用水和部分企事業單位供水被迫中斷66小時40分鐘,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余萬元,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還查明,崔建國對標新公司環境保護負有監察職責,他于2006年到2008年先后6次收受標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標錢物計7800元,且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崔建國在日常檢查中多次發現標新公司有冷卻水和廢水外排現象,對標新公司不能依要求提供母液銷售臺賬、合同、發票等問題,也只是填寫現場監察記錄,沒有向鹽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監察支隊匯報過標新公司違法排污情況。2008年12月6日,鹽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監察支隊對鹽城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重點化工企業進行專項整治活動,并對標新公司發出整改通知,但崔建國一直沒有組織二大隊監察人員對標新公司進行跟蹤檢查,監督標新公司整改。直至2009年2月18日,崔建國帶隊對標新公司進行檢查時,只在該公司辦公室填寫了一份現場監察記錄,沒有對排污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也就沒有發現標新公司向廠區外五支河和新西河排出大量廢液,導致新西河內廢液向南流進蟒蛇河,五支河內廢液向東流進鹽寶河,直接導致鹽城市飲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發生。
水污染事故發生后,崔建國為掩蓋其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于2009年2月21日分別偽造了2008年12月10日和2009年2月16日兩份虛假監察記錄,以逃避有關部門的查處。
經審理,法院認定崔建國能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崔建國有期徒刑二年。(單天霞 嚴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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