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對臺農業合作法規出臺
2009年5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了《福建省促進閩臺農業合作條例》。這是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若干意見》出臺后誕生的全國第一部涉臺地方性法規,也是大陸首部對臺農業合作的法規。
福建農業利用臺資總額在大陸各省(區)市中位居第一。隨著閩臺農業合作的快速發展,也出現了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如基礎設施的投入、融資、土地使用權流轉等,需要制定相應的法規予以規范和解決。
《福建省促進閩臺農業合作條例》將閩臺農業合作實踐中相對成熟的經驗、政策上升為法律規范;以先行先試為原則,著力對閩臺農業合作起規范、保護、促進作用。法規中有許多亮點,如規定“從事閩臺農業合作的臺灣同胞,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資待遇,享受同等的優惠政策和優質服務”,“可以依法發起或者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在市、縣(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登記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等。該條例為進一步推進閩臺農業合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激發了臺胞來閩創業的熱情。
消費者的“保護神”
上世紀80年代,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上出現了一些坑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如摻雜使假、短斤少兩、粗制濫造、哄抬物價、出售偽劣商品等。群眾對這些行為非常不滿,但苦于沒有法律武器。省人大常委會將之納入了立法計劃。1987年9月,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
《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從消費者的權益、對消費行為的社會監督、主管部門的職責、對侵權行為的處理等方面作了規定,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中國消費者協會稱之為“一個創舉”。條例頒行后,得到了廣大消費者的熱烈擁護。條例開始施行的4年間,全省共受理消費者投訴13599起,為消費者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1071萬多元。
福建省的這項立法,也為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積累了經驗,一些條款被國家立法借鑒。1994年7月,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陡=ㄊ”Wo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同年廢止。
2004年,鑒于我省實施辦法的一些規定與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不符,而且隨著新的消費方式和消費熱點的出現,實施辦法已難以適用,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2005年6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該法規有不少亮點,如首次將“舉證倒置”的原則引入消費糾紛解決機制中,破解了多年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將部分醫療服務消費糾紛納入調整范圍,對醫療機構的責任和患者的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等。法規通過后,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等許多媒體都在重要位置或時段作了重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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