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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福建省紀念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30周年> 見證·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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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立:讓監督工作更有可操作性
消費者的“保護神”
上世紀80年代,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上出現了一些坑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如摻雜使假、短斤少兩、粗制濫造、哄抬物價、出售偽劣商品等。群眾對這些行為非常不滿,但苦于沒有法律武器。省人大常委會將之納入了立法計劃。1987年9月,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
《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從消費者的權益、對消費行為的社會監督、主管部門的職責、對侵權行為的處理等方面作了規定,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中國消費者協會稱之為“一個創舉”。條例頒行后,得到了廣大消費者的熱烈擁護。條例開始施行的4年間,全省共受理消費者投訴13599起,為消費者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1071萬多元。
福建省的這項立法,也為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積累了經驗,一些條款被國家立法借鑒。1994年7月,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福建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同年廢止。
2004年,鑒于我省實施辦法的一些規定與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不符,而且隨著新的消費方式和消費熱點的出現,實施辦法已難以適用,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2005年6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該法規有不少亮點,如首次將“舉證倒置”的原則引入消費糾紛解決機制中,破解了多年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將部分醫療服務消費糾紛納入調整范圍,對醫療機構的責任和患者的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等。法規通過后,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等許多媒體都在重要位置或時段作了重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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