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誹謗
變了味兒的“網絡舉報”
“我國的很多社會問題,正在網絡輿論的監督下朝著積極的方向發展,如在云南‘躲貓貓’事件中,由于網民的監督與參與,促使這一事件真相大白,也對我國的法治建設起到了一定的推進作用。網絡輿論的開放,除了對政府進行了有效的監督之外,每個公民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話語權。”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涂光晉在接受采訪時說。
但涂光晉同時指出,網絡上的一些背離事實真相,對某個個人或組織所進行的人肉搜索與輿論“圍剿”,并不是積極健康的發展方向。
正如涂光晉所言,近年來網絡中的“暴民”現象并不鮮見。而今年10月發生的“艾滋女”事件的策劃者,則在2009年的“網絡暴民”中“脫穎而出”。
10月12日,一條“河北容城‘艾滋女’與279名‘嫖客’發生關系”的帖子連同數百張不雅照出現在互聯網上,迅速被眾多網站轉載,輿論嘩然。此后,“發帖人”閆德利主動提出進行HIV抗體檢測,檢測結果證實她并沒有感染艾滋病毒。她同時表示,帖子所稱的個人博客并非其本人所寫,整個事件是有人惡意毀謗。目前,涉嫌發帖報復的犯罪嫌疑人、閆德利的前男友楊勇猛已被逮捕。
無獨有偶。曾經紛紛擾擾的陜西省首例網絡誹謗案也在年底前落槌,法院以誹謗罪判處在網絡上發帖惡意中傷他人的韓興昌有期徒刑1年。這一網絡誹謗案自2008年6月30日由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立案調查起,因自訴案件公安部門該不該立案、檢察部門該不該公訴等問題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對此,劉德良認為,網絡誹謗案件的出現說明,“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不是無限制的”。
“雖然互聯網絡為公民行使自己的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提供了高效的條件,但是,與在傳統條件下一樣,公民利用網絡發表言論不得侵害他人的基本人格尊嚴。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說,針對的只能是與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言行和事件,對于純粹的個人行為沒有使用的余地。即使是針對與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言行和事件發表言論時,也不能侮辱、誹謗或侵犯他人最基本的人格尊嚴。否則,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劉德良說,“這一準則不因為網絡和傳統媒介而有任何區別。河北‘艾滋女事件’和陜西‘網絡誹謗案件’都是這一原則的生動注釋。”(記者 杜曉 見習記者 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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