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辯之二
房屋增值是不當得利還是受賄
看著當地水漲船高的房價,耳濡目染著房地產商通過從他手中批出去的土地,各個賺得盆滿缽滿,王海風漸漸不滿足于被動“收錢”,他決定正式“下海”———自己倒騰房子“賺錢”。
不久,“機會”便降臨了。
2003年至2004年期間,海外海房產公司曾應王海風的要求,為其預留一套住房。至2006年初,王海風認為此時“出手”該套住房必然有利可圖。在自己還未付款的情況下,就將該房轉讓給第三者姚某,在房款到賬后,再以2003年時的房價向售樓公司付款。就這樣,“空手套白狼”,王海風賺到了36萬元。
據了解,海外海公司在馬鞍山投資項目較多,多數項目在拆遷上遇到難題后,都是經王海風幫助協調解決。同時,海外海公司也出具情況說明證實:公司領導考慮王海風為國土局領導,今后公司的發展需要其支持,因此同意將該房屋預留給王海風。海外海公司通過姚某之手,變相將36萬元給了王海風。
圍繞這筆款項,法庭之上,公訴人與被告人雙方又展開了一場激辯。
王海風的辯護律師認為,行賄的主體不一樣,公訴機關指控的行賄對象是海外海房產公司,而給王海風錢的是姚某。此外,這36萬元是房屋上漲后的差價,應該是不當得利。
公訴機關則表示,該套住房是海外海公司為王海風預留的,交易雙方的目的指向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基于職權便利實施房屋交易獲取超過正常交易的利益,交易形式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交易結果使國家工作人員獲取較大利益,交易雙方的關系是權錢交易關系。海外海公司通過姚某之手將36萬行賄給了王海風,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
36萬元的爭論還未平息,公訴機關又提出了另一項指控:2006年,王海風以張某的名義,低價購買了某公司開發的一間商鋪。某公司考慮到公司的發展需要王海風的支持,便給了王海風56萬元的優惠。
面對這項指控,王海風也是“有話要說”:這是開發商主動優惠的,自己一直沒有拿到房子。同時,他的辯護律師認為,該套門面房只有40.58平方米,而同排面積相當的門面房的銷售價格則沒有達到56萬,因此不可能有優惠56萬元之說。
不過,海外海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卻給了王海風當頭一棒。這份說明這樣寫道:公司領導考慮到王海風為馬鞍山國土局領導,公司發展需要得到其支持,經過董事會研究,同意該房屋優惠56萬元。
公訴機關還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屬于受賄;雖然商品房銷售市場存在以折扣優惠銷售的通行做法,但大大超出同期該公司優惠限額。
在庭審的最后陳述階段,王海風說自己在案發后積極退贓,在紀委審查他時,他就已經開始退還贓款了,并出具了一份證據,證明他已退出現金、房產、投資股份等合計約1500萬元。他希望,他的積極退贓能換來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 2009-12-09安徽一高校學生管理科科長貪污獎學金被捕
- 2009-12-09湖北兩名受賄“廳官”一審分別獲刑13年與5年
- 2009-12-09原國家林業局官員王維正獲刑10年
- 2009-12-08林業局官員貪污公款被判十年 所獲贓款全部追繳
- 2009-12-08證券巨貪楊彥明被執行死刑 6500萬贓款下落不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