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盡心機地腐敗,只能愜意一時,結局極可能是一生一世的追悔莫及。誰能保證這種“可能”不會成為現實呢?遼寧省鞍山市教育局原局長閆海濤,利用人事調整、基建工程先后收受26人賄賂共計189萬余元,近日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人們在震驚之余不禁要問,昔日的博士局長是怎么蛻變的?他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給我們留下了哪些警示和教訓?
基建工程成了吸款機
閆海濤,1963年生于一個農民家庭,1982年考入錦州師范學院政治系,1991年考入東北師范大學政治學院讀碩士研究生,1997年獲法學博士學位。實事求是地講,閆海濤從一名農村孩子成長為博士、教授、鞍山師范學院院長、鞍山市教育局局長,這當中不僅有他自己的勤奮努力、家人的支持,更有組織多年的培養和教育。面對組織的信任和群眾的期待,他本應積極為黨和人民工作,貢獻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然而他沒有經受住權力和金錢的考驗,一步步滑向了罪惡的深淵。
面對檢察官的訊問,閆海濤有了大徹大悟:“當時的錢主要用來處理報不了賬的支出和公務,覺得沒裝自己腰包就行。在這些糊涂認識的支配下,我不知不覺地突破了法律底線和政治底線。”
利用職務便利,在劃撥工程款、承攬基建工程和取得學校食堂、宿舍經營權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是閆海濤斂財的手段之一。回放他的犯罪歷程,其心態經歷了三個不同時期。開始時,收受別人賄賂的目的是為了處理報不了賬的一些支出和公務。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受賄數額的增大,他的心態開始發生變化,貪念日盛,覺得自己留一點、用一點也沒關系,于是思想開始搖擺,當貪欲占上風時自己就留一部分,當黨紀國法占上風時就交公一部分,把希望寄托于僥幸。最后,隨著收受賄賂的數額越來越大,他內心中道德與法律的堤壩終于全部崩塌,貪欲占據了其全部身心,從此就無所顧忌。
2000年至2008年,閆海濤在任鞍山師范學院院長及鞍山市教育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劃撥工程款、承攬基建工程和取得學校食堂、宿舍經營權等方面為7個建筑開發公司謀取利益,共收受這些單位所送人民幣103萬元、美元11萬元、港幣13萬元。鞍山市某建筑公司的李某,為承攬教育局的基建工程和請求閆海濤在支付工程款方面給予關照,從2003年至2008年,先后8次共向閆海濤行賄人民幣29萬元、港幣3萬元。
閆海濤任鞍山市教育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鞍山新一中基建工程和追繳工程欠款上為劉某謀取利益,分三次收受劉某送給的11萬元美元、10萬元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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