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產關系又一次大變革--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綜述
www.xpshebei.com?2009-11-30 18:08? ?來源:新華網
我來說兩句
半個多世紀以來,我國集體林權制度一直處于探索之中,大致走過了土改時期的分林到戶、農業(yè)合作化時期的山林入社、人民公社時期的山林集體所有統(tǒng)一經營、上世紀80年代初的林業(yè)“三定”(劃定自留山、確定責任山、穩(wěn)定山林權)四個階段。這四個階段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當時的林業(yè)發(fā)展,但由于林權或處于虛置狀態(tài),或持有期限太短,或沒有法律保障,均未能實現(xiàn)發(fā)展林業(yè)與富裕群眾的預期目標。
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yè)發(fā)展的決定》公布。這一決定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林業(yè)產權制度。對目前仍由集體統(tǒng)一經營管理的山林,要區(qū)別對待,分類指導,積極探索有效的經營形式。從此,集體林權改革真正跨入以建立家庭承包經營機制為主的產權制度改革新階段。
福建、江西、遼寧、浙江是我國典型的集體林區(qū),80%以上的山林屬于集體所有。2003年以來,福建、江西、遼寧、浙江等省率先在保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明確了農民對山林使用權和經營權的法律地位,同時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使農民因此擁有了林業(yè)生產資料,真正成了山的主人。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又一次大的生產關系變革。”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5月份在云南農村考察時曾有過這樣的概括。回良玉指出,要堅持在林地集體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把林地的使用權交給農民,讓農民依法享有林木的所有權、處置權、收益權,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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