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國首部林權登記地方性法規
首創林權預告登記制度
26日結束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了《福建省林權登記條例》。這是我國首部林權登記地方性法規,法規將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7日,省人大常委會就該法規召開新聞發布會。
《福建省林權登記條例》的許多制度設計,都帶有原則性和創新性。特別是條例作為物權法頒布實施后專門就林權登記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規,其中有許多制度是根據物權法中的相關規定來設計的,如對“預期均山”實行預告登記、對共有林權分別發放林權證、對登記錯誤的實行異議登記以及對林權進行抵押登記等。
條例設置了預告登記制度是一大特色。林改前,我省一些村集體以各種方式將集體山林流轉給企業或個人,造成林改時已無山可分。為此,有些地方開展了“預期均山”活動,即對已經流轉出去的集體林地在其流轉期限尚未屆滿的時候,提前明確該集體林地到期后的承包經營權。條例規定:“對已經采取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發包的集體林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家庭承包方式簽訂集體林地使用協議的,可以依法申請集體林地使用權預告登記”。條例明確規定,預告登記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再發包該集體林地。
針對林權登記發證時現實存在的林權權利人(主要是村委會)經常不愿簽注意見,導致發證困難的現狀,條例為了體現市場效率原則和維護林農權益,規定“使用集體所有林地的單位和個人申請林權登記,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意見的,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應當簽注意見;拒絕簽注意見的,不影響林權登記”。
鑒于林業生產的特殊性,林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共有林權的現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為保障共有林權人的權利,法規規定林權權利人應當以宗地為單位申請林權登記,共有林權應由共有林權權利人共同申請登記,縣級以上政府應向共有林權權利人分別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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