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變更登記
www.xpshebei.com?2009-11-30 15:30? ?來源:
我來說兩句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記載的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一)林權權利人發生變化的;
(二)林地面積發生變化的;
(三)林地使用期發生變化的;
(四)林種、主要樹種等記載內容發生變化的。
林權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林權登記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第二十條 因林權流轉申請林權變更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共同提出變更登記申請。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互換家庭承包林地使用權要求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雙方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家庭承包林地使用權要求辦理變更登記的,出讓方應當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并提交發包方同意轉讓的證明;受讓方應當提交屬于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證明。
第二十二條 辦理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情形的林權變更登記,應當進行公示。
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林權變更登記申請,還應當進行實地勘驗調查。
辦理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的林權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變更登記。
相關新聞
更多>>視頻現場
相關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