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服務。凡入區項目的業主與工業園區簽訂投資合同后,只要提供所需資料,企業的注冊登記和項目建審均由工業園區無償代辦。
2.工業園區實行封閉式管理。有關部門對區內企業的各項日常檢查,一律報經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由工業園區統一安排。入區企業對有關部門、工業園區服務不滿意的,可向市長公開電話、市機關效能辦、工業園區管委會投訴。
3.對入區工業項目實行地價優惠。工業園區提供“七通”(開通道路、給水、排水、排污、電力、電信、廣電)工業用地,原則上以成本價或低于成本價轉讓。開發初期的一年內,按每畝5萬元優惠價出讓。對先期入園的項目給予特別優惠;對重大項目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個案處理。工業園區土地使用也可實行租賃制,租金標準根據土地開發成本和銀行同期利息確定(具體方案另行確定)。
4.提供工業生產標準廠房及其配套設施。標準廠房一律按不高于成本價的九折優惠出讓。企業購買標準廠房時,經申請,可以首付50%,向銀行申請5-10年期按揭貸款50%;租賃首期標準廠房的投資者,可享受降低物業管理費等優惠。
5.降低設立企業的門檻。注冊資金不低于3萬元的,即可申辦科技型企業;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下的科技型公司注冊資本允許限期一年內分兩期注入,首期注冊資本不低于50%。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專有技術、專利、商標可作為無形資產參與項目投資,入股比例最高可達35%(另有約定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設立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6.對入區工業企業實行財稅優惠。
(1)生產性項目出口產品的增值稅實行優先退稅政策。
(2)擁有專利、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以及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從認定之日起三年內,其構成地方財政所得部分,由工業園區全額用于扶持企業發展生產;之后兩年,減半安排。
(3)科研機構高新技術成果、專利、專有技術的轉讓,經稅務部門批準,免收營業稅和所得稅。工業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4)對區內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底前,按法定稅率(17%)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費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企業工資支出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企業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范或解決產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中間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準后,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企業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關鍵設備、測試設備,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
(6)工業園區每年按可用財力3—10%設立創業發展基金,支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科技創新等。
(7)鼓勵老企業遷入工業園區。遷入園區后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允許老城區企業土地改變用途,其土地出讓或轉讓的土地收益留給企業用于搬遷。
7.對入區工業企業(項目)實行規費優惠。
(1)2003年至2005年工業園區內企業免收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工本費除外);2006年至2008年減半收取;對總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重點項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作為個案報市政府審批,予以特別優惠。
(2)在工業園區建設初期(2年內),工業用水按省物價部門批準價格優惠20%;工業用電在物價部門確定的目錄電價基礎上提供一系列優惠政策,包括峰谷分時電價、扶持產業分類優惠電價、能源替代優惠電價、豐水期水電優惠電價、節日優惠電價等。
(3)市級管轄權限內的地產、房產、會計、審計、環評等中介服務收費,一律按收費標準的低限收取。
8.為項目業主、科技人才提供優惠待遇。
(1)入區企業的業主,其符合遷入市區條件的家屬子女可免費遷入市區落戶,其屬義務教育階段教育的子女可由教育主管部門安排在城區就學。
(2)企業引進的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才,其家屬子女戶口可以隨遷,并幫助其解決子女入學問題。
(3)入區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原已獲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予保留,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聘任。入區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職稱評審(考試)條件的,均可評聘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4)入區企業中方人員的檔案可存放市人才服務中心或市勞動就業管理處,企業員工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9.實行激勵政策。
(1)建立招商引資責任制和獎勵機制。市政府每年向市直部門下達招商引資任務,對招商引資有功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制度。市政府在每年新增地方財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設立招商引資獎勵基金。對引進項目有功單位、社團、企業、個人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2)對實現年稅收7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由工業園區一次性獎勵企業法定代表人價值30萬元的住房一套;對被評為國家馳名商標或國家名牌產品的,獎勵企業10萬元;對被評為省著名商標或省名牌產品的,獎勵企業3萬元;凡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或 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獎勵企業1萬元。
10.工業園區內企業除享受本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法律、法規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有關優惠待遇。
11.本優惠政策由閩東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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